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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打拐发起人草拟儿童禁乞草案 将在两会提交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1年02月16日04:42
2月11日,石家庄一名跟随大人街头行乞的孩子在救助车上哭泣 摄影/新华社记者 杨世尧 制图/巨琳
2月11日,石家庄一名跟随大人街头行乞的孩子在救助车上哭泣 摄影/新华社记者 杨世尧 制图/巨琳

  于建嵘拟提交“全面禁止儿童乞讨”草案

  “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微博打拐发起人于建嵘建议加大对拐卖、收买儿童者的打击力度

  本报讯 昨天晚上记者获悉,由“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微博打拐发起人于建嵘,委托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的甘元春律师团代为起草的“全面禁止儿童乞讨”系列草案,初稿已定稿完成,将于今天在这次活动的官方微博上公布。届时将公开向网友征集修改意见,以备在今年的两会上作为提案或议案提交。

  据了解,随着于建嵘教授在微博上发动的“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行动以来,受到各界人士广泛关注。因此有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委托于建嵘教授总结该行动的经验,代为准备两会提案、议案或建议。

  鉴于上述情况,2011年2月12日,于建嵘教授在北京主持召开了“打拐”专题研讨会。会前于建嵘委托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的甘元春律师团,代为起草了一个草案。会后,甘元春根据与会专家、学者、律师、志愿者的意见再次进行了整理,完成了这次草案的定稿。

  据甘元春律师介绍,此次初稿完成的“全面禁止儿童乞讨”系列草案,除了建议加大对拐卖儿童者的打击力度;加大对收买儿童者的法律责任外,还建议修改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对原来已经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在法律指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自首并返还被拐卖儿童的,按原法律规定“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在指定期满后仍不自首的,一律按修改后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该草案同时建议加大对组织儿童乞讨者的打击力度。建议修改《刑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删除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罪要求的“有暴力、胁迫手段”这一前提条件,只要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就构成犯罪,组织未成年人乞讨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手段的属于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的情形之一。

  该草案还要求确立国家监护制度。首先,对拒不履行监护义务的监护人,在剥夺其监护权之后,改由国家承担监护责任,由国家拨付专项资金,使其得到持续保障。

  其次,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国家承担监护责任。

  再次,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儿童的权益。建议国家设立专项基金,对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进行持续的支助。

  据介绍,该草案今天在网上公布,目的是为征集广大网友意见,做进一步修改和整理后,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作为系列议案或提案正式提交。甘元春说,拐卖和组织儿童乞讨,只有真正地受到法律的打击和制裁,才能有效地被遏制。

  独家专访

  甘元春解读草案内容

  根据刚刚完成的草案的具体内容,甘元春律师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独家采访,对草案的内容做了相应的介绍。甘元春说,为了达到禁止儿童乞讨的目的,该草案对不同情形组织儿童乞讨的现象,从立法、行政管理制度等方面,都提出了多项建议。

  加大对拐卖儿童者的打击力度

  据了解,现行《刑法》中规定收买被拐卖儿童的法律责任过轻,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刑罚不对等。

  建议:修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删除《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6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加大对组织儿童乞讨者的打击力度

  建议: 修改《刑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删除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罪要求的“有暴力、胁迫手段”这一前提条件,只要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就构成犯罪,组织未成年人乞讨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手段的属于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的情形之一。

  呼吁彻底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

  建议:国务院制定相关规定,明确监督部门。国家应设立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项经费,用于未成年人的救助。

  建立、完善监护制度

  对于有抚养能力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本人多次带领儿童进行乞讨,或将儿童交由他人带领乞讨的,可暂时中止其监护人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剥夺其监护人资格,交由民政部门设立的福利机构抚养。监护人拒不交由民政部门抚养而带领或交由他人带领去乞讨的,需要制定处罚措施,可交公安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必要时剥夺其监护权。

  作者:佳琳

(责任编辑:UN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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