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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代表委员齐献策 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体系

来源: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2011年02月16日09:47

  随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力度的逐步加大,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但由于部分地区住房保障政策覆盖范围比较小,部分大中城市商品住房价格较高、上涨过快、可供出租的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等原因,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的问题比较突出。对江西而言,虽然各地在建设廉租房、经适房、公共租赁等,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实践,但总体上力度还是不够大、进度还不够快。

  为此,多名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保障性住房的完善和发展给出自己的观点。

  公租房

  租金按市场租金70%~80%确定

  ●省人大代表王虹

  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进一步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投入。可以参照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建设标准,或是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各地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市、区两级可以考虑从每年土地出让净收益中,以一定比例资金在每区建设一定面积的政府公共租赁住房。

  对于租房对象,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单套面积控制60m2以内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以成套小户型住房或集体宿舍为主,公租房满足居住基本功能需要,套型比例和结构实用,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25平方米~60平方米以内。可以考虑,单身职工可申请承租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内的公共租赁住房;3人户及以上家庭可申请承租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按照市场租金的70%~80%确定。

  续租要重审资格

  管理可参照廉租住房的模式,建立准入、退出机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在租赁合同期内不调整租金。合同到期仍需租赁的,应重新对承租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总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房屋租赁总期限控制在5年之内有利于保证房源的公正和公平并良性循环,使其他群体也能按需进入。

  廉租房

  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省政协委员谢朗明

  建议从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腾退的公有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以及其他渠道来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增加廉租住房供应。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地方,政府可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可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本市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

  以三代以内直系亲属人均住房面积作为认定条件

  ●省政协委员严淑琴

  明确租赁补贴政策与实物配租政策的定位与分工。建议租赁补贴政策重点面向中青年家庭,并适度提高保障标准,帮助其提高租赁住房的能力;实物配租政策重点面向中老年家庭和残疾人家庭,帮助其改善住房困难现状。

  同时建议包括以三代以内直系亲属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都作为住房困难认定条件,达到既用活中央补助支出又充分发挥家庭赡养抚养的作用;以租赁住房作为申请租赁补贴的前提,以实现改善城市低收家庭住房困难的目的;统一规定租赁补贴保障标准,避免增加租赁补贴支出。

  经适房

  购买其他住房原经适房收回

  ●省政协委员谢朗明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同样实行动态管理。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了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保障性住房

  以50年发展期长远规划建设

  ●省政协委员梁闽春

  目前已建成的保障性住房社区除住宅外,必要的配套设施较少,与商业性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差距甚大,这些社区有可能成为新的城市“贫民区”。因此,建议各级政府在建设保障性住房过程中要确立将来50年,甚至更长远的发展思想。合理制订标准,保障性住房社区基本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应着眼于房屋使用年限和社会发展需要,体现方便生活、满足需求、留有余地、逐步完善的建设思路。

  文/记者郭宁 邱佩君 邹文彪

(责任编辑:news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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