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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有关负责人称任职回避可消除群众对法官律师关系的疑虑规避任职回避者决不轻饶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2月17日08:34

本报记者周斌

  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正式颁布并在全国法院统一施行。

  “规定的出台,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廉洁问题的关切,在法官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最容易发生冲突的关键部位打造了一道"廉政隔离墙",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提升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完善补充司法回避制度

  法官与律师都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由于在诉讼活动中的职责分工不同,二者之间必须保持适当的距离,形成相互独立、相互尊重、相互合作、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从而共同推动司法公正。

  但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有极个别法官利用其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便利条件,相互勾结牟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损害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司法回避是是举世公认的防治司法腐败的重要措施,而任职回避制度则是在现有回避制度之外,再造了一道防止利益冲突的"隔离墙",这对于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防范司法不廉、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位负责人指出,任职回避制度的建立,是对司法回避制度的完善和补充,不仅有利于引导法院领导干部和办案法官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也利于从源头上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同时彰显了人民法院预防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和信心,有利于消除人民群众对法官与律师关系的疑虑。

  依多部法律及规范设置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任职回避制度以公务员法、法官法、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央关于防止利益冲突的一系列规定为依据。

  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如有涉及本人利害关系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应当回避。法官法规定,法官应当清正廉明,忠于职守,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明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同时,中央纪委还曾先后印发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三项制度规范,并明确规定经商、办企业活动“包括开办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案件等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活动”。

  设置6个月主动离职期限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规定要求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的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人民法院在选拔任用上述人员时,也不得将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作为拟任人选。

  “为了防止人员更替给办案工作带来较大的影响,同时考虑到因任职回避退出现有岗位的人员需要有一定的时间妥善安置,规定设置了期限。”该负责人说,规定明确,在本规定施行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其所在法院应当在12个月内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岗位调整手续;在本规定施行后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应当在其具备条件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任职回避申请,其所在法院应当在其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岗位调整手续。

  “暗渡陈仓”将受处罚

  为了确保此项制度能够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规定还明确了对违反任职回避人员的惩戒措施:凡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程序免去其领导职务或将其调离现有岗位;凡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有隐瞒其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弄虚作假规避任职回避以及拒不服从组织调动等情况的,应当酌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于法院领导干部或法官的配偶子女表面上不再在所限地域内从事律师职业,而暗地里仍在所限地域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责令该领导干部辞去领导职务或将该法官调离现有岗位,该领导干部或法官对其配偶子女的行为知情的,还应当同时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本报北京2月16日讯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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