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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协调”“打招呼”敛财二百余万元邓州原副市长“斡旋受贿”毁前程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2月18日08:20
  非常案件

  

本报通讯员冯保军龙潭

  正月十五元宵节,节日喜庆的鞭炮声响彻河南省邓州市城区、乡镇,而曾经身为这片土地父母官的董平玲,却要在监狱里聆听大墙铁网外的鞭炮声……

  董平玲原是邓州市副市长,因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南阳市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董平玲不服判决上诉,前不久,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从乡党委书记到副市长政绩突出

  邓州地处豫西南边陲,素有“三省雄关”、“豫西南门户”之称,1967年董平玲出生在这里。

  年轻的董平玲有抱负、有理想,发奋学习考上大学,大学毕业后分配到邓州市陶营乡工作。

  2000年9月,33岁的董平玲升任陶营乡党委书记,从此仕途前景看好。两年后,他调任邓州市裴营乡任党委书记,在这个乡干了3年。裴营乡政府离邓州市城区仅10公里,境内焦枝铁路、S248线公路、南阳至赵集公路、邓罗公路贯穿全境,交通便利。董平玲利用裴营乡自身的地理优势,开展城乡互动战略,优化投资环境,很快让该乡经济居全市之首。

  2004年,邓州市政府在位于邓州市城区南端建设一个城镇化综合开发示范园区,集生产、生活、商贸为一体。该园区是经省发改委批准设立的河南省唯一一家以工业经济区和新城区为主要功能的综合性第二、三产业城镇化综合开发园区。

  2005年7月,头脑精明、善抓经济、业绩突出的董平玲升任为邓州市市长助理兼市城镇化综合开发示范园区管委会主任。

  很快,城镇化综合开发示范园区打开了局面,众多企业纷纷入驻。蒸蒸日上的建设让董平玲风光起来,同时,他的内心开始倾斜。

  2005年岁末的一天,董平玲给邓州市原城郊乡党委书记刘某打了电话,问他们是否有空陪他去郑州向省里跑资金项目。刘某忙得不可开交,无法同去。董平玲直截了当地说:“不去也行,拿两万过来,我去跑跑。”第二天,刘某和该乡乡长高某一起到董平玲办公室送给董现金两万元。随后,高某安排他人虚开三张汽油发票在本单位入账冲抵该款。

  2006年春节前,董平玲以争取上级项目为由,向邓州市罗庄镇索要现金两万元。罗庄镇镇长李某在春节前一天到董平玲家,送给董现金两万元,同样用三张烟酒发票在本镇财务上下账报销。

  受贿47起半数为索贿

  自这两笔钱得手后,董平玲不再畏手畏脚,如何捞钱成为了董平玲不时要动脑筋钻研的“功课”。

  在董平玲分管该市环保工作期间,邓州市一家公司的总经理为取得董平玲在环保监督方面对公司的“关照”,于2006年春节到董平玲家送去现金5000元;同年中秋节又送去5000元。至2009年元旦,这位总经理走进董平玲办公室递上现金1万元。

  这家企业主营造纸,是市里重点环保监管单位。每逢上级检查时,董平玲均要出面帮这家公司协调工作,避免他们停工停产。

  在一些人眼里,董平玲是讲“诚信”的,只要上门求他解决调动、升职、安排工作、协调利益冲突等问题,他都竭力帮助。

  2006年至2009年,邓州市交通局工程公司经理雷某,先后4次利用过春节之际到董平玲家送给其现金,共计两万元。而邓州市古城办事处一工作人员请董平玲帮助其妹调动工作,在两年里两次去董平玲家送钱,其妹最终从邓州市化肥厂调到邓州市公路局。

  2008年10月,董平玲被提升为副市长,如此地位让他有了更多的贪贿机会。

  检察机关发现,董平玲在担任邓州市市长助理、邓州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2190200元。依据判决材料,记在他名下的共有47起受贿犯罪,其中近半数是其索贿所得。

  贪婪的董平玲在索贿同时,也把眼光投向单位公款。在任职邓州市市长助理、副市长兼邓州市城镇化综合开发示范园区管委员会主任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以各种事由为借口,先后多次向多家单位借款用于挥霍,再指使人虚开发票下账报销。

  2006年初,在北京投资太阳能项目的高某,到邓州市找到城建局市政管养处主任单某(二人系远方亲戚)准备在邓州合资建一节能太阳能厂(诺阳新能源)。为了方便建厂,二人将董平玲拉入伙。于是,董平玲和单某、王某、李某开始各自筹措资金买地。2007年1月初,4人共筹集376万元,由王某上交邓州市财政局土地专用账户,并办理了土地转让手续。

  盘算出资100万元,董平玲又不想全部自掏腰包。于是,他于2007年1月4日联系邓州市城镇化综合开发示范园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丁某,声称“有一个项目叫"诺阳新能源",交纳土地出让金暂时周转不开,你借给他们50万元,由王某与你联系,让他给你打借条”。

  当日,王某找到丁某,给丁某出具了借条。丁某将自己从公司借出的50万元现金交给王某,作为董平玲投资“诺阳新能源”项目的资金使用。

  2009年7月,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根据举报线索,查证了董平玲的犯罪事实,并将其逮捕。随后指定唐河县检察院侦查起诉。

  一审法院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平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分管的单位或施工单位以借款之名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要、收受他人贿赂2190200元、贪污公款236000元、挪用公款5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董平玲系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法院依法判处董平玲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拿到判决书后,董平玲不服上诉。此案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步步深入,腐败分子变得更加隐蔽、更加狡诈,其中“斡旋受贿”就是他们贪赃枉法的惯用手段之一。

  

斡旋受贿,在我国是指刑法第388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判决材料,董平玲可以被称为一个惯用“斡旋受贿”的老手,在他的47起受贿犯罪案例中,几乎都是通过“协调”、“打招呼”等斡旋手段来实现的。

纵观贪官“斡旋受贿”,其得逞不是靠自己的真本事,而是仰仗令人望而生畏的权力。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斡旋受贿”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也就是说,只有为官者才具有“斡旋受贿”的条件、能力与可能。

“斡旋受贿”是新形势下权钱交易重要表现之一,而这种交易的特点,往往是在“你知、我知”的情况下进行的。当公共权力不能公开、透明地运行,而是隐蔽使用时,就无可避免地被私有化、工具化,这使得那些怀有侥幸心理的贪官们,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一发而不可收拾,铤而走险的人越来越多。

  应对“斡旋受贿”,解决办法是应加强对公共权利的监督,要建立健全确立监督机制,使权力的公开化、透明化。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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