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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把手举报一把手 两负责人共同贪污一起进牢房

来源:龙虎网-南京日报
2011年02月18日08:36
张叶 绘
张叶 绘

  龙虎网讯 二把手举报一把手经济问题,结果自己也跟着一起栽了。到案后,一把手承认问题倒是很爽快,悔罪也算真诚,而二把手连续三次庭审均翻供,直到第四次才有些不情不愿地认罪。近日,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审理了南京市公路管理处下属的公路防护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两名负责人贪污一案,涉嫌总金额一百六十余万。原一把手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原二把手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一把手二把手贪污160万

  南京市公路管理处下属的公路防护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主业是公路防护设施工程,高速公路上常见的防护栏之类的设施,不少就是他们承建的。做工程的单位一般利润都比较可观,但挣的钱都是国家的,把不属于自己的钱塞进自己腰包,还真不是件容易事。作为该单位的一把手总经理,李某心里太清楚了,所以,他开动脑筋想起了点子。

  李某交代,2003年公司改制前,只有他和二把手副总经理刘某,还有一个大学生是事业编制参加改制,听说别的公司改制时都沾了公家不少光,就和刘某商量想办法也“沾沾公家的光”。无锡某公司是他们的材料供应商,双方业务做得比较大,李某就想从无锡某公司那里套点钱出来。然后刘某就提出了他的方案,包括在现有工程中修改合同,增加材料数量和提高单价,并虚假列支一部分工程款。

  谋划好之后,他和刘某就带着方案找到了无锡某公司老总张某,在该公司的桑拿会所谈了他们的想法,希望张某在他们需要的时候把这些多付的钱返还给他们。刘某提出税金要给该公司,张也同意了。就这样,李某他们从张某那里总共虚增了1664124元的工程材料款。2004年下半年,企业改制之后,注册资本需要增资到500万,李某就让刘某去无锡找张某,把160多万元钱取了回来,用作了他和刘某个人增资款。在去无锡之前,李某和刘某商量,不能让其他人知道这笔钱是改制前隐瞒下来的,得掩人耳目,他让刘某和张某互打160多万的欠条,这样,就可以假称这笔增资的钱是从张某那借来的,对内可以应付其他股东和职工,对外也免得以后张某向他们要钱。

  二把手为股权举报一把手

  2009年8月中旬左右,刘某告诉张某,李某被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调查了,最近检察机关可能到无锡找张了解那160多万的事情,让张某到时对检察机关说不知道这件事,把责任全部推到李某身上。

  检察机关是如何得知李某违法犯罪行为的呢?原来是刘某举报的。那160多万的虚增工程款是神不知鬼不觉的,因为其他股东和职工都蒙在鼓里,连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都骗了过去。刘某之所以举报,是因为他和李某闹翻了。李某要重新整理股权,让刘某把钱退出来。但刘某不同意退,因为刘某认为,李某在改制时占有的股份就很高,是不合理的,不能只让他一个人退。后来,李某和刘某两人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刘某一气之下便去检察院举报了李某。

  事实上,就在刘某举报李某之前,李某已经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于是李某打了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一位领导,如实汇报了他和刘某在改制过程中隐匿部分国有资产的事实,说想把钱退出来。领导让他再正式写一份报告来,他一开始也准备如实写,但后来觉得报告里写成隐匿资产比较难看,心想反正已经向领导反映过了,把钱退出来就算了。李某东窗事发,刘某也迅速落网。

  “举报人”也一起被判了刑

  去年7月,经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李刘二人涉嫌贪污的案件。对于自己的犯罪事实,李某从始至终都痛快地予以承认。但刘某连续翻供,且对犯罪数额仍然持异议。刘某称,当时单位改制他并不知情,因为自己是负责结算的,李某才让他跟着一起去无锡的,钱怎么打到他头上的,他不知道。言下之意,他是被动的。而犯罪数额上,刘某也坚持自己只对70余万的那笔知情,90余万的那笔,他没有参与。

  最终,法院认为,李某、刘某构成贪污罪,系共同犯罪。李某曾经在案发前向所在单位有关负责人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并且在被检察机关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悔罪,可以认定其系自首。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也可以认定其系自首,但刘某举报被告人李某贪污的时候,自己尚未到案,不能认定其有立功情节。据此,法院最终作出开头的判决。

  本报记者 罗双江

  

(责任编辑:news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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