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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原房管局副局长受贿千万 行贿者获利数亿

来源:东方网
2011年02月21日18:04

视频:上海房管局原副局长陶校兴涉嫌受贿逾千万今受审

  东方网记者毛丽君2月21日报道:2011年3月12日,陶校兴即将迎来自己的60岁生日,而他的这个生日却已注定要在监狱里度过。今天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原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陶校兴涉嫌受贿案,原定进行一天的庭审,因为陶校兴的当庭认罪,上午便结束了事实调查及法庭辩论等环节。东方网记者注意到,整个庭审过程中,陶校兴几乎没说几句话,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所有罪名,他都供认不讳,请求法庭轻判。

  家属情绪失控 陶校兴当庭认罪

  今天上午9点30分,原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陶校兴涉嫌受贿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准时开庭审理。身着深色大衣,头发花白的陶校兴在法警的押解下出现在庭审现场,旁听席上的多名被告人家属情绪激动,特别是一位四五十岁的中年女士,一度离席,试图接近被告人,被法警拦下。几经审判长警告,该中年女子仍哭闹不止,为了不影响庭审的经常进行,法警将该女子劝出法庭。相较于家属的过激行为,被告席上的陶校兴显得非常冷静,除出庭时曾向旁听席上的家属示意外,几乎再没回头。

  据检察机关指控,1998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陶校兴利用土地管理工作职务便利,帮助兴跃公司、梅苑公司、莲城公司等多家公司获取巨额利益,从中收受孙镇跃、顾纪兴、杨德兴等7名行贿人贿款人民币328.5万元,美元3万元,港币50万元,在建商铺一套,卡地亚手表一块,合计人民币1045万余元。

  东方网记者注意到,陶校兴并没有委托辩护律师,也拒绝了法庭为其指定辩护律师,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陶校兴当庭认罪,表示辜负了组织和人民的信任,希望能洗心革面,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

  受贿金额明晰 时间记忆模糊

  庭上,检察机关针对陶校兴收受的每一笔赃款都进行了详细的核实,东方网记者注意到,陶校兴几乎能不假思索地说出每笔受贿款的数额,甚至现金如何包裹他都清楚地记得,但受贿的具体时间却有些记忆模糊。陶校兴描述他收受梅苑公司顾纪兴60万元贿款情形时表示,当时顾纪兴给了他60万元现金,“每捆10万,一共6捆”。

  对于检察机关近一个小时的举证,陶校兴基本没有说一句话,只是当审判长询问其对指控事实是否有异议时,他摇头表示没有。据陶校兴供述,除兴跃公司孙镇跃向其行贿的63.5万元赃款用于购买位于闵行乔爱别墅一期的房子,嘉登公司王必成行贿的30万元用作儿子陶青离婚费用外,其余的贿款基本都补贴了家用。

  行贿者多为“老朋友” 受益多达数亿

  据检察机关指控,向陶校兴行贿的7个人中,孙镇跃、顾纪兴、王必成等人此前系其“老邻居”、“老同事”、“老朋友”,在陶校兴升迁为“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后,这些人便陆续开始向其行贿,以求其利用职务便利,尽快达成相关项目的审批工作。而在陶校兴看来,这些“报上来的材料,只要符合程序”,他也就理所当然地给了人家方便。

  东方网记者注意到,逢年过节或是陶校兴出国考察的时间,成了这些人“表心意”的最佳时机。获得巨额利益后,这些“老邻居”、“老同事”、“老朋友”也自然向给了方便的陶校兴投桃报李。

  据检察机关当庭指控,尊达公司钱智春曾向陶校兴行贿80余万元,其从获批项目中实际获利2400多万;行贿人张林森曾送给陶校兴45万港币,而据他供述,其在获批的洞泾镇相关项目中获利达3000万至4000万;更有甚者,佳铭公司徐学青通过股权转让,从其获得的松江九亭相关项目中获得的利润超过3亿,而他给予陶校兴的好处费80余万元。

  多笔贿款经手 儿子陶青系同案人

  在陶校兴涉嫌受贿案中,儿子陶青也成为了多笔赃款的“经手人”,在检察机关的举证过程中,陶青作该案的同案人对陶校兴受贿一案做了相应的供述。

  东方网记者注意到,陶青名下拥有乐豪、旷钦等多家公司。兴跃公司孙镇跃向陶校兴行贿的63.5万元贿款,其中一笔15万元款项即直接拨款至陶青名下的乐豪公司,张林森行贿的45万元港币,其中5万元就是通过陶青“带”给陶校兴的。此外,顺恒公司名下沪星路289弄一处1000平米的商铺,产证上写的也是陶青的名字,对于这幢市价638万余元的在建商铺,陶校兴表示是杨德兴等人送给他的,但由于不方便他自己出面,由儿子出面办理相关手续。

  出身贫困家庭 为家人而“贪”

  在法庭辩论环节,被告人陶校兴依然没有作任何辩解,而在检察机关的公诉词中,东方网记者了解到,陶校兴出身贫困家庭,家中兄弟姐妹众多,父母身体不好,陶校兴是家庭的顶梁柱。17岁的他就任生产队副队长,重活、累活抢着干,服完兵役后,陶校兴毅然选择回到农村,从基层做起。

  24年的勤奋工作中,陶校兴常常骑着自行车下基层,帮助农民解决实际困难,1998年7月,47岁的陶校兴升任上海市房地局副局长。检察机关指出,陶校兴本人十分勤俭,不追求奢侈品,没有不良嗜好,他是为家人而“贪”,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家庭,用错了方法。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陶校兴作为公家工作人员利用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审批工作等职务便利,为多家公司谋取巨额利益,从中收受贿物合计人民币104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陶校兴到案后,主动如实交待了受贿情况,所受赃款也以悉数予以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检察机关建议加强对“高危”领导岗位的监管。

  本案将另行定期宣判。

(责任编辑:徐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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