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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强调 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补救已然要与防患未然相结合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2月23日08:30
  本报讯 记者蒋安杰2月19日,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和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组织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试点项目”报告会和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强调,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完善防止刑讯逼供的法律制度体系,补救已然与防患于未然相结合。

  朱孝清副检察长说,最近披露的若干重大冤、错案件,原因固然很多,但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刑讯逼供。建立起《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目的是为了排除因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获取的证据,意义重大,但是,此举毕竟是在非法取证发生之后采取的补救行动,是补救已然。怎么把补救已然与防患于未然结合,尤其是防患于未然的问题,需要高度重视。

  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即,朱孝清副检察长建议修改时把建立防止刑讯逼供的法律制度体系作为重中之重加以研究解决,同时提出:

  第一,进一步规范讯问的地点和场所。讯问场所不仅要有利于嫌疑人自由、客观地陈述,而且要有利于证明口供取得的合法性;

  第二,建立起讯问时律师或家人可以在看得见但听不见的地方监督侦查人员的制度;

  第三,逐步建立讯问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检察机关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全部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这项制度已经布置实施了好多年,现在也有这个条件,应当实施到位。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先从命案和其他重大敏感的案件开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施以后,应当要求在移送案件时候,必须同时随案移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四,建立犯罪嫌疑人进入看守所时的健康检查制度;

  第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规定到法律之中;

  第六,对刑讯逼供犯罪的举证责任,实行一定程度的倒置。凡被告人身体有伤,而且提出控告的,侦查机关就负有证明损伤不是因刑讯逼供所造成的,证明是因自残、同监犯殴打造成的伤害,如果不能证明,就可以认定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的行为。

  朱孝清副检察长同时强调要加强对证明取证行为合法的证据的固定、收集和重视对口供之外的证据进行全面收集和审查;加强对被告人在庭上翻供、谎称被刑讯的情况的应对。

  他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实施的情况说明,如果重视对口供以外证据的收集,离开口供也能定案,那么不管嫌疑人是否提出受到刑讯逼供,都不会影响对案件的认定。但如果不重视对口供之外其他证据的收集,而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建立在口供之上,那么,一旦口供取得的合法性存在疑问,案件事实就难以认定。因此,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实施,侦查机关要切实改变重口供收集、轻其他证据收集的现象,更加重视证据的全面收集,检察机关也要在重视对口供取得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重视对其他证据的全面审查。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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