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但我国尚未形成环环相扣、缜密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因此有关流浪儿童的预防、救助和安置等工作缺少一个坚实的法律和制度平台。”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主任郗杰英告诉记者。
已经被解散的民间流浪儿童收容机构森森孤学院创办者姜林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具体执行层面规定很笼统,缺乏明确的责任人,以至于公民在遇到流浪乞讨儿童时,不知道该找谁反映,“经常是哪个部门都不管,互相踢皮球”。
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也认为,现有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过于宽泛,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保护法更主要是被用来宣传的,很少被司法机关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佟丽华建议全国人大要制定一部有操作性的儿童福利法,要加强执法检查,要让法律硬起来。
现有救助缺乏针对性
我国县以上的行政单位都设有救助站。目前我国对大街上流浪乞讨儿童的处理方法大多是由公安机关送到救助站。后者对于能够找到家庭住址的流浪儿童多是送回家,对于被家庭遗弃、年龄较小或有残疾的流浪乞讨儿童,经过核实无法查明家庭地址的则是留在救助站进行救助。
但救助站按法律规定只能是临时救助,救助时间最长只有10天。我国目前救助工作主要的法律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方面是自愿的,这显然不适用于儿童,因为儿童的意志能力不全,有些儿童被成年人控制,自愿救助只能导致他们无法得到救助。
救助站也没有针对孩子的专业教育和管理人员,流浪儿童往往并不愿意接受救助站的救助。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进行的调查显示,57.1%的受救助流浪儿童认为救助机构限制自由,35.6%认为吃的不好,33.1%认为生活枯燥,21.5%认为学不到知识技能,21.1%受到同伴的欺负。
政府民间需形成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