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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渗入矿产资源领域 暴力频发为抢夺暴利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2011年02月27日09:43

  《瞭望》文章:“黑色”的采掘

  几乎每一起暴力流血事件的背后,都活跃着一批以“摆场子”、打群架为生的“社会闲散人员”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胡靖国谭剑

  一股“黑色”的乌云正笼罩在中国矿产开发业的上空。

  近年矿产资源价格一路飞涨,《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日前赴山西、云南、陕西等矿区采访发现,在一些矿区,对暴利的追逐已演化为赤裸裸的暴力,随着大量资本涌入煤矿、铅锌矿、金矿等矿产开发领域,涉矿纠纷不断增加,暴力流血事件频出。当地黑恶势力介入其中,“低级”的,可充当打手;“高级”的,能“仲裁”纠纷;更有甚者,直接抢占经营矿产资源。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直言,“目前资源企业的黑社会化十分严重。”

  在一些黑恶势力插手矿产的背后,公权力为之护航的身影亦分明可辨。在一些地方,民众对“打黑”已感心灰意冷,不指望地方官员能动真格,反而常拿有关措施当笑话说。

  竹立家等受访专家期待的矿产资源领域“打黑”风暴,不仅应严查黑恶势力问题,更须从严、从重处罚背后的“保护伞”。

  “摆场子”职业化

  2009年10月12日,山西省吕梁市临县白家峁村村民与山西三兴煤焦有限公司白家峁煤矿发生矛盾,三兴公司保卫科科长李保明等人组织近百名护矿队员、“社会闲散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手提木棍、砍刀,分乘10多辆车赶到白家峁煤矿,与白家峁村村民发生冲突、械斗,致4名村民死亡,14人受伤。

  据吕梁市公安局事后调查,那些“社会闲散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大多是三兴公司花钱雇来的打手。他们大部分来自临县附近的方山、离石等县区,专门以帮人打架斗殴为生。平时分分合合,各有其召集人,有人出钱雇用便聚到一起。

  还有不远千里而来者。太原市公安局曾打掉两股以东北籍人员为主的黑恶势力,涉案人员120多人。他们长期驻扎太原,经常受雇于山西各地的一些矿老板,为其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摆平矿上的各类冲突、纠纷,俗称“摆场子”。

  “摆场子”的价格大致标准为:只出场,不动手,一般是每人每次50至100元;如果动手,每人都在200元以上。打架负伤后,医疗费、补偿费由雇主出;被打成重伤或打死,补偿费由雇主与受雇方双方协商,一般在20万元以上。

  太原市公安局柳巷派出所原所长李初锋介绍,这两帮东北籍黑恶势力团伙组织严密,平时三五成群分散居住在太原市一些“城中村”内。他们反应迅速,号称“快过公安110”,只要召集人打一个电话,上百成员十几分钟内便能聚到一起。“摆场子”结束后,便四散离去,化整为零。因此很难一网打尽。

  长期关注矿产资源利益纠纷的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宗建文介绍,在矿产资源地区,几乎每一起暴力流血事件的背后,都活跃着一批以“摆场子”、打群架为生的“社会闲散人员”。一些私营矿主为求安全,逢年过节都要给他们送上大笔“保护费”。

  据中国社科院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披露,目前因土地、矿产等资源问题引发的冲突已占全部农村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的65%以上,成为农业税取消后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首要和焦点问题。

  “红”与“黑”勾结

  在一些矿区,黑恶势力与资本已合二为一,超出雇与受雇的“原始”阶段。贵州省晴隆县的罗泽成家族则走得更远,在1997年至2008年十余年时间里,不仅自设私人武装,还拉来了“红色”关系网和保护伞。

  坐拥双重后盾,罗氏家族在晴隆县紫马乡、安谷乡、大厂镇等主要黄金矿区掠夺式地开采金矿和矿点达57个,占到全县金矿的半壁江山。

  晴隆县公安局黄金矿山派出所所长吴家锦及民警贺正伟曾为罗家出头,开枪打死村民梁贵礼。事后,罗家亦投挑报李,出面活动,使吴、贺二人逃脱刑事处罚。

  罗氏案件去年进入司法程序。据公诉机关指控,罗泽成家族成员涉嫌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地、瞒报重大安全事故、非法买卖枪支、非法买卖危险物资、故意杀人、洗钱等多项犯罪。

  与之一同落案的,有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原副局长陈家才、晴隆县公安局原政委张继鹏、晴隆县黄金管理局原局长杜碧文、晴隆县黄金局原副局长兼县黄金公司经理彭逢贤、晴隆县政协原主席舒腾元等多名当地官员。

  与罗泽成一样,山西省阳泉市的关建军亦是一名“黑老大”式矿主。不一样的是,关建军还有一个市公安局巡警队长的官方身份。

  据司法机关调查,以关建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方式占有了当地七八座煤矿,聚敛了几亿元的财富。

  在无任何合法占地、开采审批的情况下,关建军团伙曾在山西平定县连庄村大肆占地挖煤,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遭到村民们一致反对。而平定县巨城国土资源中心在向平定县国土资源局执法队的汇报材料中却写道:“现场未对煤炭资源进行过开采。”

  以关建军为首的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于去年被破获。因涉嫌该案,阳泉市公安局副局长兼城区公安分局局长梁华奎、平定县公安局局长丁福光也已被纪检部门“双规”,接受调查。

  竹立家表示,在黑恶势力与公权力互相勾结介入矿产资源业之下,有的地方虽然搞了招标程序,但经幕后黑手操控而流于形式。因忌惮黑恶势力,一些守法企业甚至不敢参与招投标。勾结起来的官与“黑”,以极低的代价获得开发权益,普遍心态是捞上一把就走,根本没有长远的打算。对这种情况已看得很清楚的老百姓,久而久之就会对党和政府离心离德。

  “暴力至上”

  2010年11月18日,因煤矿资源纠纷,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小松地煤矿发生爆炸枪击案,造成9人死亡,48人受伤。

  据云南省泸西县政府新闻办公室通报,小松地煤矿承包人王建福和跃进煤矿承包人郑春云因煤矿资源开采发生纠纷,积怨已久,长期得不到解决。案发前,王建福得知郑春云要聚众到矿山滋事后,预先在煤矿二号井口附近埋设炸药、准备枪支。11月18日上午9时许,郑春云召集120余当地的闲散人员,分乘20余辆汽车,携带管制刀具、钢管、木棒等到小松地煤矿寻找王建福。当郑春云一伙来到小松地煤矿二号井口处时,事先在此等候的王飞云引爆炸药,随后用枪支对郑春云等人开枪射击。

  同样因矿产纠纷,2010年7月17日,陕西省横山县波罗镇樊河村村民和矿方组织的人员发生暴力流血事件,造成86人受伤,1名学生死亡。

  多位矿主告诉本刊记者,在资源开采领域,“暴力至上”,上无官员保护,下无黑恶势力撑腰,“迟早要被别人吃掉,搞不好要赔上身家性命。”遇上纠纷诉诸公权力,有时上下级意见不一,有时部门间意见相左,有时一个领导一个调,谁也说不清。如果打官司,少则三五年,多则十年八年。“长此下来,打官司真不如找黑社会,久拖不决的事,通过黑恶势力组织人员打一仗,全解决了。”

  不仅部分民企相信暴力解决问题,甚至国企有时也发生“武斗”事件。如在陕西等地,央企与地方政府、地方企业、农民之间的利益争夺不断升级,仅2009年上半年,中石油下属的长庆油田在陕北地区就与地方发生数十起群体对抗事件。

  《瞭望》文章:矿权之争缘何难解

  国家应尽快出台矿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的规范性意见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胡靖国谭剑

  据《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了解,涉黑、带血的矿产采掘背后,重要原因之一是合法途径不够通畅。矿产资源纠纷往往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彻底解决,进而严重影响到地方稳定。

  法律与现实的反差

  山西临县白家峁煤矿始建于1984年,属白家峁村集体煤矿。当时由于煤炭市场不景气,煤矿先后经过三轮承包、出让,到2008年由山西三兴煤焦有限公司经营。近几年,随着煤炭市场的好转,煤炭价格飞涨,白家峁村又想收回煤矿自己经营。

  2008年10月,白家峁村委会向太原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2002年4月山西省国土厅核发白家峁煤矿采矿许可证时,将采矿权人由“临县白家峁煤矿”变更为“山西三兴煤焦有限公司”,经济类型由“集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009年6月,太原市中院一审判决山西省国土厅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山西省国土厅不服判决,向山西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2009年7月,上诉期间,白家峁村部分村民进驻白家峁煤矿,赶走了三兴煤焦公司的工作人员。2009年10月12日,三兴煤焦公司组织人员抢夺白家峁煤矿,与白家峁村民发生流血冲突。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思明等人的有关调查表明,目前国家法律有关矿权转让的规定与矿业市场经营的现状有很大反差。

  《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明确:除了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经批准可以转让采矿权,否则不得转让,如果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将被处罚。

  但事实上,李思明指出,从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来看,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基本上都没有经过批准,且“承包”是目前矿业市场较为普遍的方式。因很多转让不符合法规要求,一些人选择恶意逃避审批;地方政府对转让未加监管,认为是企业自己的事;一些人采取股权转让、合作开发等方式规避法律;矿产企业的管理机关沟通协调不够,如有的企业虽未办转让审批手续,但却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缴纳了税款,通过了环保部门的评估,甚至有的通过了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的评审,未办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手续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几乎没有影响。

  前述情况导致履行相关合同时极易产生纠纷。市场行情好时,转让方或发包方以合同无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返还矿山;市场低迷时,受让方或承包方也会以同样理由要求返还投资。

  对这种当事人任意反悔的情况,法院缺少手段进行规范。这类官司打到法院时,当事人往往已经履行了几年合同,受让方、承包方投入了大量资金并获取了收益,法院要对投资收益进行鉴定,而有的案件已丧失了鉴定条件,有的则多次转让转包,难以界定。由此导致各个法院对涉矿案件审理的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不一,判决各异,甚至导致了一些案件的改判和发回。

  针对由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引发的纠纷,山西、陕西等地的法律工作者和一些国土部门干部认为,国家应当尽快出台对此类案件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的规范性意见,以便规范一些存在争议的问题和难点。

  行政与司法的“脱节”

  2010年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群体性械斗事件。据媒体披露,其根源是矿权纠纷,导火索则是一起久拖不决的“民告官”案,败诉方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开“判决会”否定法院判决,激化了矛盾。

  行政机关何以敢于藐视司法权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说,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只能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一般不能对民事法律关系作出实体判决。有的行政机关无视法院的生效裁判,在败诉后依然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再次起诉到法院,法院再次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再次作出行政行为,如是循环反复。这种“又回到原点”的案件已发生许多,最多的情况是判了8次,行政机关依然故我了8次。

  赵大光建议,对涉及民事与行政共存的官司,应赋予法院更大的判决权,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应该明确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以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避免司法循环和“案结事未了”。

  另有受访人士建议,司法部门与行政主管机关建立长期沟通交流机制,避免“脱节”现象,如法院终审的案件中,能够认定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一律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由行政机关按相关规定处罚。

  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晋胜还表示,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要把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既要避免违背法律精神的判决,又要防止因具体行政行为看似合法但不合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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