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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人代会首次将代表议案列入议程确定两件议案交由各代表团审议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2月28日08:00
  本报讯 记者近日从广东省广州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上了解到,此次大会首次将代表议案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经过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后,两件议案交由各代表团审议。

  议案,由法定机关和人大代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的议事原案。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代表议案在会议期间提出,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具体的操作方法是:如果作出“是”的意见,那么议案便要进入“议”的阶段。如果是“否”,就不能进入会议议程。

  但这只是法律上的定义。迄今为止,代表提出的议案得以上会“审议”并“决定”的,少之又少。在以往的实践中,绝大多数议案并没有真正地在会上被“议”,而是在经过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归类后,转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在会议结束后直接交办给政府了。

  2005年3月28日,广州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以下称《条例》),并于同年5月26日经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后,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议案的地方法规。

  《条例》规定,主席团将对代表议案分别作如下处理:符合法定条件并且所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的条件比较成熟的,决定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符合法定条件但在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等方面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决定交由有关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或者审查。主席团关于代表议案的处理决定以及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代表大会会议。《条例》同时规定,代表议案须经主席团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赞成票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才能通过。

  最为重要的是,根据该《条例》,一旦经过表决通过的议案就真正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或者决定。对这样的决议或决定,政府必须执行。

  据了解,此次经过主席团会议通过并交各代表团审议的两件议案是:黄邦海等39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加快我市北部山区镇脱贫奔康步伐,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议案》和黄永光等22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着力挖掘、保护和利用广州历史文化资源,加快建设世界文化名城的议案》。

  会议认为,上述两件议案符合法定条件并且所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的条件比较成熟,决定列入本次大会会议议程,交由各代表团审议。

  邓新建章宁旦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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