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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退休年龄应尊重劳动者选择 避免未富先老

来源:解放网-新闻晚报
2011年03月01日13:58

  根据新华社报道,全国人大将充分论证、审慎研究女性退休年龄问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人保部结合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加快的趋势,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劳动强度规定相应的退休年龄,同时可以把提前退休的选择权交给妇女,这样既可以体现国家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又可以逐步解决男女退休年龄不平等的问题。

  有关女性退休年龄延长话题,表面上关系到男女退休年龄平等,实则是关系到全社会退休年龄延长的问题。按照我国目前法定标准,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并在这类岗位工作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退休。近年来,随着“人口红利”效应逐渐消退,社会养老金支出负担日趋沉重,关于改革退休年龄的呼声越来越高。去年9月,人保部部长王晓初表示正在研究我国延长劳动者退休年龄的问题。一个月后,上海率先试点实施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一时之间,外界普遍反应强烈。

  因此,本报去年曾刊发社评指出,以中国之大、人口数量之巨和可以明确预期的“未富先老”前景,都不可能允许中国像西方社会那样,拖到社保体系乃至国家财政不堪重负的时候,再行调整退休政策。提高退休年龄在未来十几年里势在必行。然而退休制度牵涉到就业、社会保障、社会公平和社会阶层差异等社会深层次问题,在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制定上又不得不审慎对待。

  就以延迟妇女退休年龄为例,对于那些从事脑力劳动、高收入职业的女性,基本上会投赞成票,但是对于那些从事体力劳动、收入较低的女性,推迟退休未必符合其切身利益。因此在退休年龄延长问题上,既不能在男女退休年龄上搞绝对一致,也不能在女性退休年龄上搞一刀切。在这一方面,可以参考上海实施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规定,也就是体现柔性的一面,把延长退休的选择权交给个人和用人企业,在个人意愿和企业需要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决定。劳动者不愿意延迟退休,就应该允许其正常回归退休生活。同时规定也充分尊重现实,即劳动者愿意发挥余热,也要用人单位愿意提供工作岗位。

  在全国人大的表述中,我们可以找到关于尊重妇女选择权的内容,在做法上不同于上海的“柔性”机制,而是把法定退休年龄延迟后,让妇女自行选择是否提前退休。这是一种更富有弹性的思路,在更大程度上维护了妇女的劳动权。因为法定退休年龄延长了,只要妇女不提出提前退休,就可以继续享有工作权利,而对于那些希望早日归养的妇女,则可以利用提前退休的规定,按照自己的利益作出相应安排。以延长女性退休年龄作为一个试点,积累经验后再推广到全体劳动者,这不失为一种可行之策。当然,在制度具体制定中,必须充分考虑到“选择权条款”得到落实,也就是确保不发生劳动者“被提前退休”、“被延长退休”这样的情况,这是关系到退休制度改革是否能得到劳动者真心拥护的成败关键。

  

(责任编辑:news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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