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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持仿真枪绑架一女子 取赎金时落网获刑七年

来源:中安在线
2011年03月06日08:37
  年仅17岁的少年,为了弄点钱花花,携带仿真手枪在夜里绑架了一名女子,取赎金之时当场被抓。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陈小明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另一被告人陈默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0年6月8日22时许,年仅17岁的陈小明携带一支仿真手枪窜至怀远县城关镇顺和新巷,将下班途经该处的本县城关镇女青年胡丽丽劫持至本县涡北新城区三桥北首大坝下面。

  夜里24时许,陈小明打电话叫其同学陈默,到现场协助看管胡丽丽,陈小明离开去买了手机卡,又拿了事前藏匿在三桥北头的一把匕首返回现场。

  9日凌晨二时许,陈小明给胡丽丽男友杨光打电话,“你女朋友现在在我手里,被我绑架了,拿5万块钱来换人吧,不然就等着给她收尸。”凌晨4时左右,陈小明让陈默回学校。此后,陈小明又将胡丽丽带至怀远县城关镇东大街一家旅馆住宿。当日上午8时至11时许,陈小明又多次给胡丽丽的奶奶、同事和同学等人打电话、发信息,要求他们准备5万元,否则给胡丽丽收尸。上午11时许,陈默再次来到旅馆房间内,陈小明将仿真手枪和匕首交给陈默,让陈默再次看管胡丽丽。

  按事先的约定,当天下午陈小明独自一人前往怀远县城关镇老干部局附近准备取赎金,不料被等候在此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当日,陈默也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陈小明亲属赔偿了胡丽丽经济损失2000元。陈小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陈小明有悔罪表现,其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其犯罪时不满18周岁;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陈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犯罪时不满18周岁。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章鸿雁 记者方佳伟)

  作者: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合肥在线-江淮晨报)
(责任编辑:news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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