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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老师代课学生打球骨折 法院称双方均无过错

来源:广西新闻网
2011年03月07日06:34
  广西新闻网南宁讯(记者李丽 通讯员欧阳北宁 梁秀微)在由实习老师代替的一堂体育课上,高中男生钟某打篮球不慎左手骨折。家长认为是学校没安排正式老师上课惹的祸,借此将校方推上法庭,要求学校承担8成责任。3月4日,记者从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了解到,此案已有了一审判决:钟某受伤纯属意外,他和学校均无过错,但酌定由学校补偿他5000元。

  受伤的学生钟某17岁,在南宁市某中学读高二。2009年11月4日上午11时许,钟某所在的班级被安排上体育课。因体育老师请假,学校便安排了一名实习老师临时顶替。实习老师在带领学生做完热身运动后,就让男女生分组上课:女生测试实心球;男生打篮球。不幸的是,钟某在与同学传接篮球时摔倒,左前臂重重地摔在水泥地上。经医院诊断,此次意外令钟某的左前臂骨折,前后花了治疗费近2万元。

  儿子在学校上课时受伤,钟某的父母认为,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多次找到学校协商赔偿医疗费,但无果。2010年9月27日,钟某的父亲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将学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学校支付造成他儿子人身伤害赔偿的八成,即15912.56元。

  钟某的父亲认为,学校作为钟某的临时监护人,负有监管和爱护之责。可是,学校违反规定让实习老师临时顶替正式教师上课,具有重大过错,学校应承担造成钟某人身伤害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钟某的大部分治疗费用。

  学校则辩称,他们只是一个教育机构,只承担依法管理的责任。实习老师是根据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安排学习,是合法的行为。

  学校还试图还原了当日的情形:原来的体育老师因故请假,于是校方安排一名实习老师代课,实习老师的备课经过了指导老师的签字认可,并在一名在职老师的指导下,对学生进行指导。

  学校还认为,课前实习老师进行了动作示范和安全事项提醒。篮球运动是具有风险性及对抗性的运动,钟某作为一名将近成年的人,具有一般的认知能力,应该知道篮球运动的风险。他参加篮球运动所造成的伤害,应该由自己承担,学校没有过错。

  法院认为,此案中,实习老师在学校在职老师的指导下进行授课并无不当,当日的授课老师已尽到相应的告知注意义务。而且,钟某在进行篮球活动的场地符合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

  事发时钟某17岁,根据其年龄、身体状况,可从事篮球运动,但篮球运动是一项身体接触对抗性比较激烈的运动,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不可预测性。钟某在进行篮球活动中受伤后,学校在第一时间将其送至学校医务室进行治疗并通知家长,说明学校已积极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学生,学校对其受伤的后果并无过错。

  法院还认为,钟某在篮球活动中不慎受伤,属意外事件。钟某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鉴于钟某是在上体育课时受的伤,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法院根据公平责任原则,酌定由学校分担钟某部分损失,作出5000元的补偿。

  作者:李丽 欧阳北宁 梁秀微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责任编辑:news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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