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苏少鑫
特邀议员
王则楚广东省政府参事
李公明第九届广东省政协委员
邹啸鸣知名学者
本期议题
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召开,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兼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馼列席了会议。马馼在会后接受采访时表示,今年我国首次对“裸官”进行登记管理。
彻底公开方能对反腐产生作用
新快报:早在1997年,中办、国办就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把“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事项之一。2006年修改后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也明确了这一点。去年,中央又发布实施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对配偶子女均移居国外的公务员进行登记管理。对此各位怎么看?
王则楚:我想,“今年我国首次对"裸官"进行登记管理”所指的是大范围的进行登记和管理,以往可能只对“中央管、省管干部”加强管理吧?另外也可能对非公务员的裸官也登记管理。
当然,也不排除以往是“说说而已”,今后才“真抓实干”。不管如何,就是今年开始也比老不开始好。我说过,我们国家有许多是“说了并不想做”的规定,真能实施起来就会使现状有所改善。
李公明:完全可以说,以前有关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的报告规定只是一纸空文,理由是:一、规定中说“应当”而不是“必须”,而在无数的规定为“必须”的条文都根本难以落实的中国特色语境中,谁还会把“应当”变为现实呢?
二、只向上级“报告”、不向公众公开,人民群众根本就无法监督,能不是一纸空文吗?现在是否动真格,关键要看起码在这两个问题上是否彻底改变原来的做法,并且要看是否敢于真正落实对虚报、瞒报和不向公众公开的问责制度。
所谓的“登记管理”其实就是官员信息必须彻底公开、彻底接受公众的监督,才能对反腐败产生有效的作用。除此以外的所谓“登记管理”肯定还是形同虚设。
邹啸鸣:从1997年到2006年,再到现在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将它理解成规章制度的完善,但这一系列的制度和规定,尚未从根本上消除贪腐现象。
公开乃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新快报:尽管我们会承认,裸官与贪官可能存在某种天然的“近亲”关系。但是,从逻辑上说,两者可能很难等同起来。纠缠于“裸官”,是否容易造成反腐制度建构思路上的偏差?
王则楚:的确,“裸官”并不等于贪官,贪官也未必就是“裸官”。但“裸官”不好管理,极易携款逃跑,造成极大损失,需要加强管理是应该的。
反腐制度就是民主,让人民来监督政府、监督执政党。这是毛泽东在延安与黄炎培的“窑洞对”里就提出的。如果我们官员的财产只是申报并不公开、公车只装GPS而不公开,那么我们的反腐依然是“上对下”的,就永远也不会有让人民群众满意的结果。
李公明:“裸官”问题其实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个假问题,的确根本不必在“裸官”问题上纠缠。凡是官员,不管地位多高、资历多老、“裸”还是不“裸”,都必须向选民公开其一切收入、财产及其家属的任职、居留地、财产等情况,这是许多国家的基本做法,根本就没有什么可以商量的余地。
其意义不仅是反腐,而且是让选民真正了解所有官员在推行某种公共政策或在行政事务中是否带有个人或集团的利益动机,让选民对是否支持这些官员有一个方面的信息依据。
反腐败与推进民主政治,是现代政治文明制度下的官员管理与监督制度的双翼,以前的专制皇帝也要抓贪污的官吏,这与现代政治根本不同。
邹啸鸣:裸官未必一定是贪官,贪官也未必都一定会安排家属去国外。既贪又裸的官员,只是裸官和贪官的交集。有关部门紧盯裸官,很可能由此放松了对真正的贪官的监督。
有关部门可以“紧盯裸官”,但对裸官也不能搞“有罪推定”。实际上,有的清官也许也会让亲属移居国外,自己在国内做“裸官”。
若真正为民,财产公开有何难
新快报:在马馼部长的语境中,她是把“裸官”的登记管理作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立的基础性工作。从这个角度上,我们该如何理解“裸官”登记管理的有限意义?
王则楚:登记管理尽管是“上对下”的,我们相信有登记管理总比没有好。做官不是“千里来当官,为的是吃穿”,而是尽义务和责任,如果都像纽约市长、加州州长那样不拿工资去干,那么财产公开又有什么难处呢?
李公明:当然可以说“裸官”登记管理是官员财产申报的基础性工作之一,尽管与全体官员的彻底的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比较起来它仅仅是一个最初的阶段,其意义就在于它应该是打开一个缺口,以后所有官员彻底申报和公示财产的洪流由此奔腾而出。
因此,它本身的意义很有限,但是它的象征和启蒙意义却不可忽视。邹啸鸣:各国反腐的制度虽然都有各自特色,但基本原理是一致的。首先是公权力本身不允许“值钱”;其次是公权力的运行必须公开;再次,公权力的获得必须通过向下的竞争;最基本的是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的推行;最重要的是:反腐的主体是公民,而非政府机构。
做好了以上几条,没听说哪个国家会出台“紧盯裸官”的制度。
(责任编辑:UN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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