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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者蹲两年牢却变富翁江苏省检察长徐安代表建议立法追缴行贿犯罪所得全部财产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3月08日07:52
  文/图本报记者周斌

  2011年2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各判处两家向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原主任行贿40万元的公司罚金10万元,单位两名负责人分别被判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1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银川市交通局原局长受贿一案,判处行贿90万元的包工头施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近年来,类似的案例比比皆是。

  “当前我国对行贿犯罪的查处力度明显不够,存在轻刑化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安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针对这一情况,他建议在刑法中增设“追缴行贿犯罪所得”条款。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贿赂犯罪愈演愈烈。仅2010年全国纪检系统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就达到1.59万件,直接涉案金额高达42.66亿元。江苏检察机关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中,贿赂类犯罪案件所占比例,从2003年的55.24%上升为2010年的77.5%。

  “贿赂犯罪高发,对行贿的司法惩治力度明显不足是一个重要原因。”徐安说,有受贿必然有行贿,但全国每年起诉的行贿案件数不到受贿案件数的10%,而且起诉到法院的行贿案件大多被判处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通过行贿所得的非法利益也很少被追缴。

  由于处罚力度不够,震慑效果有限,行贿行为更加明目张胆。徐安介绍说,在某些领域,通过行贿手段获取交易机会已由以往的“潜规则”日渐成为显性规则。

  “行贿对整个国家的公正廉洁体系造成极大的冲击和危害,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影响了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徐安说,现在已经到了深入研究如何提高行贿成本和行贿风险、剥夺行贿利益等一系列问题的时候了。

  徐安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由于贿赂犯罪为秘密交易行为,往往需要行贿者作证提供证言等因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行贿者的打击力度。但随着检察机关侦查能力的不断提高,以及我国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对现金流的严格控制,大额资金将通过银行、电子商务机构流转,电子凭证会越来越多地被运用到侦查办案中,成为查处行贿犯罪的有力证据。行贿者必将和受贿者一样受到严惩。

  “增加行贿成本,不仅要更严格的执行自由刑,还要防止行贿者享有源自违法的利益,避免出现行贿者蹲了两年牢,出来却变成富翁的情况。”徐安指出,实践中,对行贿犯罪违法所得的追缴,一直仅限于因犯罪所获得的直接利益,对诸如以行贿手段得到交易机会,进而通过正常的生产经营获取利润这类间接收益则未纳入追缴范围。

  为此,他建议在刑法中增设“追缴行贿犯罪所得”条款,即规定“对行贿的犯罪所得应当予以追缴;行贿犯罪所得系指通过实施行贿犯罪而直接或间接产生或者获得的任何财产。”

  “如此规定,既符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也为司法机关打击行贿犯罪,实施跨国、跨境追赃提供了有力的国内法依据。”徐安表示。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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