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强制租售空置房”的提案一点掌声
本报特约评论员 郭文婧
3月8日上午,人大代表、社科院学部委员、马克思主义研究院院长程恩富声称,对于空置的房屋,政府应该征收比租金还高的费用,让全国3000万套空房子住上人。
大量房屋无成本的空置,是我国住房问题的一大毒瘤。其坏处显而易见,一是大量的房屋无成本空置,有限的住房资源没有最大限度地得到利用,造成资源浪费;二是大量的房屋无成本空置,占用了本就十分宝贵的土地,压缩了建设用地和耕地的延展空间;三是大量房屋无成本的空置,为房屋囤积、捂盘惜售等投机炒作制造了空间,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在国外,许多国家很早就对空置房屋采取了严格的控制措施。比如,在法国部分城市,在房屋空置的第一年,业主须缴纳房屋市值10%的罚金,第二年为12.5%,第三年则为15%。英国制定法律,允许新购第二套住房的产权持有者有两年的免税时间,供他们决定两套住房中的一套作为第一住房,而另一套住房则要缴纳两到三倍的家庭税。在荷兰,法律允许“不速之客”免费入住空置时间超过一年的房屋。德国、瑞典,还有美国的部分城市,政府甚至会将空置房推倒。
西方国家之所以严格控制房屋空置,是源于科学研究的基础之上的。研究发现,在对空置房严格控制的基础上,发现10%的空置率是社会的警戒线,保持10%的空置率,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人才的有序流动,若低于10%的空置率,就表明房屋出于紧缺状态,政府就必须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或者对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进行调控。
当然,要强制租售空置房,首先的前提就是对空置房的界定。国际通行的界定,是不分新房旧房的,无论是第一次进入市场的新房,还是由于当前房屋使用者迁移后留下的旧屋,只要在一段时间内没有确定新的使用者,就被视为空置房屋。而我国的界定,范围明显是偏窄的,仅特指近三年竣工的尚未销售或未出租的商品房。因为我国住房种类繁多,真要“强制租售空置房”,就不仅要针对空置的商品房,也应该将保障性住房、房改房、公房等包括在内。
“强制租售空置房”,应该从国家房地产政策的战略思维考虑,而不是基于目前调控环境之下的临时措施。因为我国长期没有对房屋空置情况进行准确统计,导致对住房刚性需求和投资投机需求的判断缺乏数据支撑,从而使得国家调控政策的出台具有相当的盲目性,或者不能对症下药,或者左右摇摆。因此,对空置房的统计、“强制租售空置房”的实施,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至于“强制租售空置房”的操作问题,因为国外早在50年前就开始实施了,现在已经积累了足够多的成熟成功的经验可供我们借鉴参考。何况,以我们中国人的智慧,找到最合适的方法,本身也不是一个难题。
重庆时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