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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没有到场 起诉民政违法 时效已过致个人败诉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3月13日10:21
  王丽与孙磊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结婚后二人经常因琐事吵架,于2000年3月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在双方父母的规劝下,离婚3个月后二人开始了同居生活。同年,孙磊到科左后旗民政局办理了复婚手续。2003年,王丽调到外地工作,将孙磊和孩子的户口也一同迁了过去。虽然复了婚,王丽和孙磊仍然经常吵架,2010年,孙磊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在诉讼中,王丽称,她与孙磊只是同居关系,孙磊为复婚办理的结婚证,她并不知情,登记手续上也没有她的亲笔签名。随即,王丽提起行政诉讼,将科左后旗民政局列为被告,要求法院确认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6月,孙磊一人持双方的证件到科左后旗民政局办理了复婚登记,登记申请书上王丽的签名是由孙磊代签的。2003年,王丽在办理户口手续时使用过该结婚证,并且二人及孩子的户口现在仍在一起,户口本上二人为夫妻关系。同年,在购买房屋时,王丽也将结婚证交给单位用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法官说法

  
欲告“官”别超两年时效期

  结合以上证据,法院认为,虽然孙磊在办理复婚手续时王丽没有到场,也没有签字,但是从颁发结婚证后王丽多次使用的情况来看,她最晚在2003年就已经知道了办理结婚证这一行政行为,至2010年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因此,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裁定驳回她的起诉。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刘奎庭后表示,结婚登记必须双方亲自到场,科左后旗民政局在王丽未到场的情况下颁发了结婚证,属于违法行为。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

  对于科左后旗民政局的行为,法院认为确实存在违法之处,为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避免以后类似事情的发生,审理过程中,法院向科左后旗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该局非常重视,表示以后一定要严格依法行政。(辛一 赵玉华)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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