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3月13日电(记者陈烨菲)昨日,天津团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台盟中央委员、天津市委会副主委、市建筑设计院副总工程师张肇毅表示:“两院在有针对性的加强普法教育,强化群众法制意识的同时,对涉诉案件需要的一些群体提供更多的司法救助,建议制定《刑事被害人国家救济法》。”
张肇毅代表认为,首先,宪法是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根本大法,公民依法纳税来维持国家的正常运转,国家负有为公民提供安宁、太平的生活环境,防止刑事犯罪发生的责任。如果公民的权益遭受犯罪的侵害,则说明国家对公民权益的保护不力,对犯罪的预防、打击不力。因此,国家理应对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亦即公民有获得国家救济的正当权利。国家应通过有效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济制度来承担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济。
其次,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对保护刑事被害人权益均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多数暴力伤害犯罪的刑事被告人无稳定职业和固定收入,经济状况较差,或是被告人在监狱服刑无法创造赔偿财产,因此对于刑事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尽管做出了予以赔偿的判决,但实际上却得不到有效执行。由此导致的刑事被害人或其家属缠诉、上访,甚至冲击国家机关的过激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三,2008年中央政法委将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确定为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项重要内容,并确立了“先政策,后法律,两步走”的改革思路。2009年3月,在中央司改办协调下,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由中央八单位联合印发,标志着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
张肇毅代表表示,我提出关于制定《刑事被害人国家救济法》的议案,符合我国国家形势的一个基本要求,在这之前政法委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条例,现在在一些相关相关地区,包括近一半的省市和西部地区已经制定了地方的一些制度,我认为现在已经符合了基本的立法条件。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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