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重庆3月14日消息(记者刘湛)全国政协委员左宗申昨天呼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缓解停车难。
左宗申说,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表述模糊并引发广泛争议的,就是该条第一句“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事实上,执法部门的这种解释,并不符合法律的本意,原因有五点。
其一、第五十六条还规定“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如果按照执法部门的解释,机动车只允许在规定地点停放,那么再规定“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完全就是多此一举。
其二、法律规定的交通标志中,有“禁止停车”和“禁止长时间停车”两种标志,如果按照执法部门的解释,这两种禁止标志也完全多余,只需要设立允许停车标志即可。
其三、如果按照执法部门的解释,那么就应该在全国所有的道路,不管城市还是乡村道路,都设置停车位并设立停车标志,否则必将导致普遍违法、被迫违法。这显然是不可能的,也是毫无必要的。
其四、对私权力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的法律条款,既没有对私权力的禁止,也没有对公权力的授权,执法部门以此为据进行处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其五、综观全世界的交通法规,通行的都是“除交通标志明确禁止的地方均可停车”,而我们执法部门的解释也是与此相悖的。
左宗申在调研中发现:把车停在并不影响交通的地方,却被贴了罚单;有的地方很宽的路面,平均每分钟只有几个车经过,路边停车,完全不会对交通造成影响;还有些是非常偏僻的路段,甚至是断头路,在这些地方停车都要被罚,确实不合理。
国内各大中城市,车位数量普遍达不到汽车保有量的一半,而在一些中小城市,城市设施建设比不上大城市,矛盾更加突出。如四川宜宾,停车位与汽车保有量之比为1∶25.5,意味着有20几个车争一个停车位。
我认为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不仅需要道路建设、管理部门的努力,也需要广大交通参与者的积极支持和配合。因此,我认为应该及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将有关停车的规定明确为“除交通标志明确禁止的地方外,均可停车”,这样既符合国际惯例,缓解停车难问题,又能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顺应民意。
(责任编辑:UN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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