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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霸王条款”折射监管欠担当(图)

来源:沈阳日报
2011年03月15日02:21
王捷

  自从网购和物流业兴起后,快递成了很多人生活中不可分的内容。记者从北京市消委会了解到,近年来,快递成了投诉增幅最大的行业之一,一些“霸王条款”使得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3月14日《北京晨报》)

  网购作为一新型购物方式,因其方便、廉价、快捷,订货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还能省却上街挤公交之苦,已成为现代人的购物新宠。但是,“315调查”却发现11家快递公司有10家存在“霸王条款”,现象之普遍,令人咋舌。

  据悉,目前快递公司主要存在四大“霸王条款”:“快递延误不赔”“可不通知寄件人开封查件”“任意设定免责事由”“限制索赔期限”。单从字面上看,前三大“霸王条款”对网购消费者来说,其权利没有任何保障;第四大“霸王条款”带有欺骗性,看似可以索赔,实则期限很诡异,索赔难以如愿。

  网购消费者选择某家快递公司,等于签订了一种投递或托运“合同”,快递公司必须如期送达收件人,不能拖延,否则违背合同法,按照规定应予赔偿。现如今快递公司单方面制订“快递延误不赔”的“霸王条款”,消费者没有协商的余地,消费者的权利靠什么保障,成了大问题。

  寄件人委托快递公司投递物件时,物件能否邮寄应当面查验,这是最起码的尊重,哪怕是司法机关因公共安全需要,也要依法开封查件,快递又干吗规定“可不通知寄件人开封查件”呢?谁给快递公司这么大的权力呢?至于“任意设定免责事由”,显然是快递公司为逃避责任给自己开了一扇方便之门。快递公司员工如果不负责,或者有不良品性的员工,消费者的权利则悬于一线。吊诡的是,快递公司可以为自己开脱,且不用承担责任!天下哪有这样的好事?

  当然,出现这样的问题,不能完全责怪快递公司。无疑,市场不规范,责任在监管部门。可以这样说,快递公司存在目前令人焦虑的“霸王条款”,折射监管缺失,而要终结快递公司“霸王条款”,监管必须担当起责任。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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