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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代车祸死者索赔 赔偿金或被用于社会救助

来源:西安晚报
2011年03月21日04:26

  遇车祸身亡 身份无法确认 家属无法找到

  民政局替“无名氏”索赔29万元

  超过法定时限无人领取 赔偿金将用于社会救助

  本报讯 (记者张志杰 实习生张贺 贠磊)车祸中行人被撞身亡,身份却一直难以确定,为维护死者权益,民政局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周至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判决肇事车辆所有人和保险公司,赔偿“无名氏”受害人近30万元人民币。

  2009年9月29日,司机朱某驾驶一辆东风重型自卸车,行驶至108国道周至段司竹中学处,将一妇女撞倒致其当场死亡。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司机朱某负全部责任。然而,确定这名死者的身份却成了难题,后经公安部门多方查找,至今未能查明和确认受害人的具体身份及家庭住址,受害人家属也一直未出现。为维护“无名氏”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今年2月,周至县民政局作为原告,将事故车辆所有人以及投保的保险公司等一并告上法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了近30万元的赔偿要求。

  3月18日,周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按照城镇居民人口赔偿标准,肇事车辆所有人和保险公司共赔偿“无名氏”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297726.50元。按规定,该赔偿金将全部移交民政部门保管,并建立财务账册,待受害人身份确认,即支付给受害人亲属或继承人;如果超过法定时限无人领取,该赔偿金则按照规定转入社会救济基金账户,用于社会救助。

  律师观点

  最大限度保障了受害者合法权益

  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茜认为,在交通肇事案中,一方面由于被害人身份不明,其合法权益无人主动维护,等家属找来或身份查明后,往往已错过最佳处理时机;另一方面,当案件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并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时,却缺乏必要的制度支持,致使诉讼受到制约和影响,丧失其悔过自新和从轻处罚的机会。由社会救助机构——民政局代表“无名氏”受害人的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做法,为上述难题的解决建立了一个切实可行的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无名氏”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威严。

  徐茜认为,此做法将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处理积累经验、提供样板,进一步解决此类案件中由于受害人身份不明,其合法权益无人主动维护和案件缺乏必要的制度支持,也是司法机关不断提高“执法为民”积极性和社会管理创新性的具体体现,对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记者 张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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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替“无名氏”索赔 西安已有先例

  在交通肇事案中,民政部门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出现在法庭上,西安已有先例。2010年8月10日,长安区民政局在庭审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因车祸身亡的“无名氏”各种费用29万余元。同年11月10日,长安区法院发放了陕西省首例“无名氏”赔偿案执行款,长安区民政局代“无名氏”受害人近亲属领取了赔偿款。

  2010年4月28日晚,郭杜街办中祝村发生一起车祸。陈某驾驶重型货车与一男子发生碰撞,致该男子当场死亡。警方多方寻找,死者身份始终无法确定。这起交通肇事案于2010年8月10日在长安区法院开庭,为了保护“无名氏”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长安区民政局以社会救助主管部门的身份,提起诉讼,向事故车辆所在单位及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索赔近30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代理人认为,长安区民政局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不合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而长安区民政局代理人认为,民政局替“无名氏”维权,有法可依。2010年7月9日,长安区公、检、法等机关和民政局签署文件,共同出台《关于办理交通肇事案件无名氏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暂行办法》,其中规定,由区民政局代替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无名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维护“无名氏”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

  《暂行办法》还规定,“无名氏”的赔偿金由民政部门建立财务账册专门保管赔偿金,如果5年后仍无人认领,赔偿金将转入社会救济基金账户,用于社会福利事业。

  记者 侯树金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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