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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安为未破命案向全国招标十九名民警投出二十三份标书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3月24日07:34
  本报记者丁国锋本报通讯员邹巍

  3月23日,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刑支便衣大队副大队长费泉一行3人赶赴安徽省砀山县,目的是追捕吴江“2002·09·21”杀人案在逃人员徐某。

  与费泉以往所办案件不同的是,这起案件是他通过投标的方式接手的。今天18时30分,《法制日报》记者联系到正在去安徽路上的费泉,他告诉记者,“命案招标方案公布后,与当地刑警大队长刘东伟取得了联系,对方加派了人手协助侦查,已经获得了初步的线索,现在要赶去进一步的查证”。

  费泉所说的“命案招投标方案”,就是近日苏州市公安局网站上公示的一则关于“侦破命案积案及抓捕命案逃犯工作”的招标方案。

  方案一经公布,即引起了各地警方的广泛关注此举对侦破“死案”能否起到作用?有人来参加投标吗?正当大家心存疑惑时,短短几天内,苏州市公安机关内部就有7家单位19名民警参与了命案积案的招标,他们针对其中16起命案积案投出标书共23份。

  苏州公安发“英雄帖”

  苏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负责人许建华对《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全国公安机关在编在职公安民警均可成为投标人。有投标意向的,可邮寄至命案侦破专项行动办公室,经审批后择优录用并与其签订《案件侦破责任书》,完成招投标事项。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参与投标的民警中标后,不仅可以查阅案件相关资料,提出召开案件研讨会、专家会诊等活动,相关部门领导还应给予支持。还可根据案件侦查需要,要求案发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配合查证线索,相关部门领导应予支持。其间,中标人除积极开展侦查活动以外,工作上应当服从本单位紧急或现行重大案件需要的安排;侦查活动情况应当每月向苏州市公安局命案侦破专项行动办公室汇报,接受监督与检查;应当妥善保管案件侦查资料,在中标期结束时案件仍未破获的,应详细写出侦查报告,随案件资料移交案发地公安机关刑警大队;侦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不得采用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违法行为。

  作为此次招标活动的奖励,招标方案则明确在2011年12月20日前抓获命案逃犯的,每名奖励投标民警人民币两万元,同时由苏州市公安局向所在公安机关建议对投标民警予以记三等功一次。对在2011年12月20日前抓获犯罪嫌疑人并破获命案积案的,每名奖励投标民警人民币3万元,同时由苏州市公安局向所在公安机关建议对投标民警予以记三等功一次。对经民警或群众提供线索抓获命案逃犯(含未破命案积案明确嫌疑人)的,每名奖励人民币1万元。对于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查明是经有关民警工作后来自首的奖励办法不变。而所有的这些权利义务,都以签订《案件侦破责任书》为准。

  一人投标三起命案

  《法制日报》记者从苏州市公安局了解到,因招标活动处于宣传发动阶段,还未收到外省、市警方投标意向。而作为苏州当地民警的招标人,已开始了破案行动。

  曾参与常熟市“2010·11·01”命案侦破的侦查员李锋,得知这一案件列入招标范围后,第一时间投了标书。他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其实并不是冲着奖金来的,侦破命案本来就是刑警的职责所在。现在中标后,按照要求每个月都要汇报案件进展情况,感到身上的压力更大了,但也是对自己的一个督促。”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太仓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杨伟东一个人就对投标方案中的3起命案积案进行投标。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杨伟东至今仍对2006的一起故意杀人案耿耿于怀。“本来已经循线追踪到了新疆,还是功亏一篑,但这些年对每起命案嫌疑人的追逃工作从未间断过。”杨伟东说,在命案侦破过程中,与兄弟公安机关有着密切的警务协作,得到了大力支持,“全国公安是一家,我会在追逃的同时,向外地同行介绍苏州命案积案招标的情况,相信通过这种方式更能带动他们的积极性,将负案在身的犯罪嫌疑人一网打尽”。

  是否真正能将这些沉寂多年的命案通过招标的方式侦破?本报将予以关注。

  本报苏州3月23日电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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