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黄某购买了一处商品房。在双方签约过程中,销售人员出示了开发商印制的购房宣传单,上面标明奇数层商品房南侧卧室赠送露台,偶数层南侧客厅赠送露台。黄某选择了8层的一套房,本以为是推开客厅门就可以到露台,可是商品房交付后才发现,实际情况正好与购房宣传单相反,所赠送的露台在南侧卧室位置。黄某找到开发商多次协商,均未得到满意答复,只好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9000元。
开发商辩称,给客户提供的户型图下方印有“本印刷品提供的图片、平面图、户型面积、标尺仅供参考,所有图文细则以政府相关部门最后审批,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开发商保留最后解释权”字样。而双方就赠送露台位置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没有约定,他们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所印的购房宣传单属于销售广告,赠送露台的位置对商品房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没有重大的影响,故其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双方就赠送露台位置并没有合同约定,因此开发商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判决驳回业主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不要轻信售楼广告
负责审理此案的铁西区法院法官表示,普通的消费者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误以为广告宣传的内容就是合同约定的内容,一旦交付的商品房达不到宣传的条件,开发商与购房者就会发生纠纷。据此,消费者十分有必要判断开发商的广告性质,区分售楼广告的内容哪些属于要约,哪些属于要约邀请。
一般来说,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仅仅是开发商为了吸引买房的人而做的一种宣传,属于要约邀请。如果广告上的宣传内容没有写入合同中,即使将来这些宣传没有兑现,开发商一般也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不过,如果开发商所作的广告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即使没有写进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因此,如果业主能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售楼书宣传的内容进行约定,那开发商就没有违约的借口了。
(周贤忠 万蕊)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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