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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名男子五个月在10个收费站逃过路费284次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03月29日18:17
  中新网丽水3月29日电(记者 李飞云 通讯员 芸萱) 浙江丽水的三男子为减少运营成本,伪造行驶证及相关证件复印件,谎报三类车为二类车,5个月内,在10个收费站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284次,计人民币20605元。

  日前,经浙江云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辛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处钟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刘某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悉,辛某、钟某于2010年6月中旬合伙购买了一辆青年牌36座卧铺客车(按浙江省高速公路收费分类标准该客车为三类车),并将该车挂靠于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营云和至上海班线,并雇佣刘某为该车主要驾驶员。自开始运营起,辛某、钟某为减少运营成本,唆使刘某使用伪造的行驶证及变造的运输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并在车身外观粘贴虚假的“核定载客31人”标示,在经过浙江省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谎报客车为二类车,致使省内多个高速公路收费站将该车以二类车的收费标准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自2010年6月23日开始运营起至2010年11月15日被查获止,该客车在高速公路云和、石塘、碧湖、丽水西、洪渡、缙云、直埠、长安付、嘉善、大云等10个收费站共计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284次,计人民币20605元。

  案发后,辛某、钟某已退出偷逃的全部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20605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辛某、钟某、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证件及变造的证件复印件等方法,隐瞒真相,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人民币20 605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并将违法所得人民币20605元予以退赔,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一本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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