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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高保低赔 律师:可通过诉讼要回多付保费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1年03月30日08:22
  中广网北京3月30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北京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宏坤一直关注机动车保险的法律问题,他说从法律上看,确实应该按车辆实际价格赔偿,但是保险公司不应欺骗消费者,应该退还几年来所有多收的保费:

  戴宏坤:他所谓的法律依据就是保险法55条的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那么旧车10万块钱,我投保是20万投保,储存在保险公司之后,旧车只值10万块钱我只能赔你10万块钱。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理赔的时候,它的做法一定是符合保险的补偿原则,这是没有问题。但是它应当退回我多保的那一部分相对应的保险费,这也是保险法第55条明文规定要求的,连续几年都应该退回。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车辆保险时确定车辆价值可以有三种方式,一是按照购车时的价格,二是按照当时车辆实际价值,三是双方商议价值。而超出被保险物品实际价值的保险其实是无效的。

  但是由于大部分车主并不了解保险知识,同时保险公司在签约的时候不仅有意隐瞒这三种选择,反而提出由于所换部件都是新的,拒绝车主按照车辆实际价值投保。戴宏坤律师认为这种做法很没有道理:

  戴宏坤:这种做法违反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这个法律的明确规定。所谓换件,按公平的角度来讲,我就把多出来的部分还给你保险公司,因为我增值了。比如旧车保险杠值200块钱,你给我又换了一个新的500块钱的保险杠。那么等于是保险公司给我200块钱,我自己掏300块钱就可以了。

  由于车辆保险纠纷不断,人们也逐渐认识到其中的陷阱。戴宏坤律师告诉消费者,完全可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可以咨询保险公司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车辆价值进行保险理赔,如果发现保险公司存在高估车辆价格的现象,即使不出险,也可以通过诉讼手段要回多付出的保费:

  戴宏坤:所谓的“高保”,实际就是超过了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是无效的。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该是无偿退的。只要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提出这样的问题,法院一般是按简易程序来进行处理这个问题。一般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只交25块钱的一个诉讼费,近乎百分之百的法院都是支持投保人要求退还多交的保费。
(责任编辑:UN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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