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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墓地若只是“租赁”风险如何消除

来源:新京报
2011年04月05日03:01
  将百姓与墓地的关系概括为租赁关系,对百姓的风险则远远大于支付管理费。因为墓地经营者就随时有权要求百姓迁出骨灰。

  近日,公墓使用20年后被要求续费等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民政部有官员解释:墓地只是租赁关系,不是产权关系,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签订合同时,20年是一个期限,20年到期以后,双方根据协议规定执行管理费的收取。

  但是,《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等涉及土地根本制度的法律对墓地的法律性质未有规定。国务院1998年《殡葬管理条例》没有将百姓使用墓地界定为租赁关系,民政部1998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当然,该意见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算不上法律,而仅为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也未提及百姓与墓地的关系为租赁关系。那么,将百姓与墓地的关系概括为“租赁关系”的法律依据何在?

  而且,对于财产的租赁关系,不论是按照交易惯例,还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通常是逐年支付租赁费。但现在墓地经营者均要求百姓一次性支付高昂的墓地使用费。如果墓地真是租赁关系,有关部门是否应纠正墓地经营者要求墓地承租者一次性支付20年租金的霸王条款?

  从中国的土地使用制度来看,个人或企业不能取得土地的所有权,这是不争的事实。但这不等于个人或企业只能以租赁关系取得土地使用权。相反,中国特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受让制度即以购买方式从国家或从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持有者手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才是中国个人或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方式。

  购买墓地使用权,到达一个使用期限后适当续交管理费可以理解,因为墓地经营者管理维护墓地的成本需要使用者分担。但是,将百姓与墓地的关系概括为租赁关系,对百姓的风险则远远大于支付管理费。

  如果百姓取得的是墓地使用权,则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除非为了公共利益的政府征收购买,任何人不得妨碍百姓对墓地的使用。相反,如果取得的仅是20年期限的墓地租赁关系,则即使在该租赁期内,作为出租方的墓地经营者也有权在支付一定的补偿后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要求百姓迁出骨灰。而在租赁期满后,墓地经营者更名正言顺地有权或要求百姓重新支付高昂的墓地购买费(而不仅仅是墓地管理费),或不予续租。届时,作为墓地承租方的百姓除了迁移骨灰别无选择。

  在社会文明发展的现阶段,尽管国家提倡骨灰寄存、骨灰植树和骨灰撒海等新型殡葬方式,但必须承认,火化后逝者骨灰在墓地安葬仍不失为一种文明的丧葬方式。事实上,这也是百姓普遍采用的怀念故人、寄托哀思的丧葬方式。既然这种丧葬方式是与现阶段社会发展文明程度相适应的、合法的、百姓所需求的,政府理应更重视墓地的管理和保障,理顺百姓和墓地的关系,不能任由墓地“租赁”引发的种种乱象发生。

  星红(法律工作者)
(责任编辑:UN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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