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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墓地使用期限20年系误读 可用50或70年

来源:法制晚报
2011年04月05日14:06

  民政部回应“墓地使用期限为20年”

  称只要按期缴纳护墓费用—— 一块墓地可用50年或70年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4日说,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有关,一般为50年或70年。近期,有媒体报道称“墓地的使用期限为20年”,这种提法存在误区。

  据介绍,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占用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致,所谓“20年”的说法不是指墓地的使用年限,而是指护墓费以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只要按期缴纳护墓费用,即可继续使用墓地。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延长,其土地上的墓地使用年限应自动延长。

  这位负责人表示,按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营性公墓的护墓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这是从保护群众利益和方便群众缴费的角度提出的限制性缴费周期。

  购墓者在签订墓地使用协议时,一定要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护墓费的缴纳周期、价格以及各自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对不履行协议的一方,另一方有权根据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置。

  ●新闻回放

  墓地是否有“20年期限”

  日前济南、青岛等地一些陵园对超过20年使用期限的墓地续收管理费,引起社会关注。

  济南市物价局去年发布《关于玉函山安息园到期墓穴护墓管理费标准的通知》,对已经期满20年的普通型公墓(原售价10000元以下)收取护墓管理费,最高不超过15元/月。

  中、高档型(原售价10000元以上)收取护墓管理费,最高不超过25元/月。这一收费标准执行期5年,期满后重新报批。

  按照民政部1998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要求,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

  而此前一年颁布施行的《殡葬管理条例》,未涉及20年后续费问题。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副司长李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我们一直强调,墓地只是租赁关系,不是产权关系,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签订合同时,20年是一个期限,20年到期以后,双方根据协议规定执行管理费的收费。”

  李波强调,民政部门一直在调研这方面遇到的一些问题,准备下一步修改相关规定,对收费情况作进一步规定。

  据悉,民政部门可能将出台一个关于规范殡葬收费的办法,不过现在尚未公布时间表。

  文/综合新华社报道

(责任编辑:UN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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