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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保护中的双重标准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4月07日08:08
  高敏

  在现代引渡制度中,被请求引渡人同样属于权利主体之一,与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一样享有一系列权利保障。法制和人权已经成为国际引渡合作的基本标准和条件,它们应当被一视同仁地加以适用。仔细审视一下匈牙利布达佩斯城市法院审理宪宏伟、李礼引渡案的过程,不难发现诸多重大的程序性违法操作,严重侵犯了两名中国公民的基本人权。

  获得译员帮助的权利

  获得译员帮助的权利及其重要,如果当事人连自己被指控的罪行和受审的内容都不知晓,自己的主张不能被法庭理解,何谈当事人其他权利的保障?根据《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国际公约》(匈牙利为缔约国)第6条第3款(a)规定,当事人享有最基本的权利:以一种他通晓的语言,详细而迅速告知他提起控告的性质和原因。匈牙利《1998年刑事诉讼法案》第9条规定:“刑事诉讼程序为匈牙利语,任何人均不可因不懂匈牙利语处于不利地位;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每个人均可口头和书面使用自己的母语或由他承认明白的其他语言。”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在国际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完整准确地获知指控内容;有权用自己懂得的语言进行审判及获得译员的权利。

  关于布达佩斯城市法院为中国当事人提供诉讼翻译的情况,李礼在其申诉书中写道:“法庭指定的翻译用英语解释法律术语。英语不是我的母语,我根本听不懂她讲的是什么,而且她有极其重的口音,中文水平也极差,就算她讲中文我也很难听懂。庭审中她急切地催促我签署一些用匈牙利语言书写的文档,她从来没有将这些文档的具体内容翻译给我,我一点也不懂匈牙利语言,不可能明白我签署的文档。我在2010年9月2日庭审中明确声明:"我是中国公民,我同意将我引渡回中国。"然而翻译却把我的话翻译成"我同意引渡"。她并没有强调我同意的是向中国引渡,我是在看了庭审记录后才知道的。”显然,法庭及其翻译人员为了尽快达到将二人引渡至美国的目的,完全不顾二人是否能够知晓和理解有关的法律规则,法庭指定的翻译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了断章取义。布达佩斯城市法院的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国际公约》中有关当事人获得译员帮助的权利的规定,侵害了当事人的基本司法人权。

  获得辩护和法律帮助的权利

  《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国际公约》)第6条第3款(b)规定:“当事人享有最基本的权利:有充足的时间和便利准备辩护。”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应当为被告人准备辩护提供必要的时间与条件;保障被追诉人自我辩护、聘请律师进行辩护以及必要时给予法律援助的权利。《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3款为受到刑事控告者规定的最低限度权利包括:“由他本人或由他自己选择的法律协助为自己辩护”,并且“为准备辩护,应有适当的时间和便利”。

  引渡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法律制度,对于两个刚刚抵达布达佩斯机场就被逮捕的外国人,如果没有必要的法律帮助,他们怎么能够知晓复杂的匈牙利法律、行使自己的相关权利、理性权衡利弊得失并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呢。9月1日被逮捕,9月2日就被带上法庭接受关于是否同意引渡的审讯,只是在庭审的几分钟前才为被请求引渡人指派辩护人。李礼在申诉书中描述说:“法庭指定的律师在庭审中没有做任何辩护,他甚至一个字都没有讲,而且在庭审前他也没向我提供任何法律援助。当我向律师咨询我应有的权利时,国际刑警组织的警察打断了我们,并明确跟我讲让我放弃抵抗,因为那一点用处都没有,我是百分之百会被引渡到美国的。”整个庭审活动仅仅在一个小时内就匆匆结束,这能算是为当事人提供了“相当时间和便利”以获得法律帮助吗?

  获得领事保护的权利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第1款(三)项规定:“领事官员有权探访受监禁、羁押或拘禁之派遣国国民,与之交谈或通讯,并代聘其法律代表。”同时规定:“经其本人(即派遣国受羁押的国民)请求,接受国主管当局应迅即通知派遣国领馆。”1986年于布达佩斯签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领事条约》第39条第2款规定:“领事官员有权探视被拘留、被逮捕或被监禁的派遣国国民,同其联系和谈话,并为其提供法律协助。”

  然而,据庭审笔录记载,被请求引渡人李礼对简易引渡程序产生了明显的疑惑,曾要求获得必要的帮助,向法官提出:“请联络中国大使馆,我在不了解使馆的意见前不能作出决定”。而法官答复说:“法庭将在庭审作出裁决后联系中国大使馆”,拒绝了被请求引渡人通过中国使馆获取法律帮助的请求。布达佩斯城市法院在被羁押的中国人处于急需法律帮助的关键时刻断然拒绝其联系本国使馆的做法,不仅构成对中国公民通过本国使领馆获取法律帮助权利的无视,而且也构成对中国使领馆保护本国被捕公民的国际法权利的无视。

  匈牙利宣称自己是现代法治国家,却在宪宏伟、李礼引渡案中如此严重地违反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的规定,侵害中国公民依照国际法和匈国内法本应享有的基本人权,这种做法真让生活在全球法治化、人权保障国际化下的人们迷惑不解。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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