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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婚纱摄影新娘意外摔残 影楼未尽义务担责三成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4月10日11:01
  两年前,杨女士在拍摄外景婚纱照时,左脚受伤,法医鉴定为8级伤残。

  出院后杨女士决定为自己讨个说法,她认为影楼在为消费者提供婚纱摄影旅游服务的同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杨女士将影楼和公园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其各项损失70%的责任,共计9万余元。庭审中,杨女士放弃了对国家森林公园的诉讼请求。

  影楼辩称,杨女士有新郎陪同,其损伤具有不可预见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影楼负有为消费者服务,并保证顾客人身财产权利不受损害的义务,在杨女士身着婚纱行动不便的情况下,影楼没有及时提醒注意安全,未尽到提示义务,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相关责任,判决影楼赔偿杨女士各项经济损失的30%,共计3万余元。

  法官说法未尽注意义务应当赔偿

  本案审判长李玲法官庭后表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如果影楼的工作人员提醒杨女士不换衣服会有危险,并给她留下换衣服的时间;如果影楼的工作人员不是行色匆匆,而是帮助杨女士走上一段;如果出发前详细告知外景地的实际情况和注意事项,并要求杨女士做好充分的准备,那么事故可能就不会发生,而这恰恰是法律要求和影楼力所能及的。因此,法院认为影楼未能尽到合理范围之内注意义务。 (高晋)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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