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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赠房留不住准媳妇婚事不成物归原主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4月17日00:00
  因一心盼望身患残疾的儿子早日成婚,蒋女士对儿子的女友小静可谓出手大方,给钱买车不算,还将一套房产过户给了这个“准媳妇”。谁知婚事不成惹来麻烦一堆,双方对簿公堂。法院经审理判决小静返还房产及部分购车款。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跛脚儿子婚事有了盼头

  蒋女士一家有5套房产,衣食无忧的她,却总为儿子小斌发愁。小斌自幼双腿落下残疾,跛脚的样子让个人形象大打折扣,年近三十也还没有找到女友。

  2008年1月,经熟人介绍,小斌相亲认识了小静。小静虽然刚失去工作,但年轻貌美,这让小斌觉得很满意,而母亲蒋女士也十分喜欢。蒋女士为了早日“敲定”这门婚事,把家里的房产证全都在小静面前“晒”了一遍,还承诺只要小静同意和她儿子结婚,今后会送车子、送票子。

  


  漂亮女友不断要房要钱

  就这样小斌和小静开始了一段类似交易的交往。2008年7月初,蒋女士拿出20万元给小静购车。不过,小静似乎并不满足,几乎每次来到小斌家都以结婚为由,向蒋女士一家要房子、要钱。2009年,蒋女士把一套房屋以买卖的形式无偿过户给小静。

  2009年年底,蒋女士家的一处房产开始动迁。小静又开始频繁地向蒋女士和小斌索要动迁款,并称拿到动迁款后再与小斌结婚。蒋女士一开始觉得这个“准媳妇”只是太看重钱,但当听说小静在外还有一个男友后,突然觉得小静是对自己家另有所图。

  于是,小静和小斌全家彻底闹翻,一直靠金钱来维系的“感情”破裂了。为讨回房产,小斌全家到上海市普陀区法院提交了诉状,要求小静返还房产。同时,蒋女士还到上海市闸北区法院起诉,要求小静返还购车款。

  


  婚前大额受赠财产应还

  主审案件的法官汤国荣认为,蒋女士为促成儿子小斌与小静确立恋爱关系并最终能够成婚,才将房屋以买卖的形式转让,所以房屋的转让行为与通常意义上的房屋买卖有所不同,应理解为附义务的赠予。由于双方是以婚前给付财产为发展恋爱关系和缔结婚姻的纽带,并不符合我国婚姻法提倡的以感情为基础的自由恋爱原则,所以这种附义务的赠予不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对房屋形式上的买卖也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该予以撤销。

  最终,普陀区法院判决撤销蒋女士全家和小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小静应当将房产返还给蒋女士一家。同时,闸北区法院也以恋爱期间的较大赠予应酌情返还为由,判决车辆归小静所有,但她需返还给蒋女士15万元购车款。

  (孙超郭剑烽)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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