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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强拆还是查封——宁波女企业家自焚后续

来源:瞭望东方周刊
2011年04月18日10:47

城管方表示,当天拆下屋顶钢条和彩钢瓦只是“清点”建筑材料,并不是强拆

 《望东方周刊》记者黄柯杰 | 浙江宁波报道 

   在经过5个月的准备后,4月7日上午9时,宁波女企业家自焚案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受害人谢玲(化名)将鄞州区城管局推上被告席,要求城管对其违法的执法行为承担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城管的执法行为和一系列证据的有效性进行激烈争辩,开庭过中午12点才结束,法庭将择日判决。 谢玲的弟弟谢国栋对本刊记者表示,他们将展开多场行政诉讼,将官司打到底。

 

是强拆还是查封

 

   本刊记者了解到,在开庭前一星期,自焚受伤的谢玲已经出院回家。在长达144天的住院期内,谢玲进行了两次头部取皮手术,除了烧伤外,并伴急性呼吸功能不全,急性肾功能不全。  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13医院的出院小结显示,自焚者谢玲全身多处烧伤,烧伤创面达20%,其中三度创面达6%。    本刊在2010年11月曾以《宁波女企业家自焚抗“拆违”》为题,对此案予以了报道。

 

   当月7日下午一点左右,宁波鄞州中心区中河街道的一群城管队员和十个工人来到谢玲的工厂,砸开封锁的两道房门,冲到楼顶后,对其楼顶正在搭建的500多平方的钢棚进行拆卸,谢玲夫妇与城管发生激烈争执,情绪激动的谢玲外出向自己身上泼洒汽油后,再度进入工厂,当着城管和110警察的面,点火自焚。   在事发三天后,11月10日,鄞州官方对“11·7”自焚事件进行通报:鄞州区中河街道发生一起在制止违章搭建过程中,当事人谢某采用汽油自焚的突发事件,并称自焚者伤势稳定。  在4月7日的庭审中,原告律师要求被告鄞州区城管局对当天的执法行为做出解释,双方就城管局的行为是强拆还是查封进行激辩。

 

   鄞州区城管局认为,当天城管局是去执行查封行为。 鄞州区城管局当庭出示一份查封现场实施方案,这份方案是根据(鄞政发【2010】109号)文件精神制定的工作方案。城管方表示,城管当天的行为是根据这一方案实施,并无违法之处。在这份详细的实施方案中,明确实施目的是“查封施工现场,制止企业的违法建设行为继续”。

 

   这一方案的实施者是包括四个城管小分队和十个工人,共分成三组,其中最后一组为思想工作组,负责人为鄞州城管局工作人员邱科平,负责劝离现场不明真相的群众,并及时处理现场突发事件。 原告方对此方案进行质疑,认为城管是实施强拆。   原告方认为,鄞州区城管局声称是查封现场,既没有带封条,也没有在现场张贴封条,或者对查封对象进行登记,不符合常规。如果查封,也要向原告下发通知,原告方质疑,在查封现场,为何要带十个没有执法资格的工人到现场。

 

  事发当天,企业的搭建行为已停工,楼道门已锁,一群城管带着十个工人,砸开楼道门冲到楼顶,并卸下屋顶彩钢瓦和钢条,已是强拆行为。   对拆卸彩钢瓦和钢条的事实,被告没有否认,但辩称,当时拆下屋顶钢条和彩钢瓦属于“清点”建筑材料,是因为宁波的特殊气候条件,怕影响安全。 原告方则当庭驳斥,如果从屋顶拿下钢条只是清点资产,那么强制拆迁的定义已不存在,强制拆迁也仅从房屋拿下砖头来“清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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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付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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