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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中庸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4月20日08:26
  苗勇

  中庸之道是中国古代被公认为值得倡导的处事哲学,四书之一的《中庸》,就专门论述了中庸的含义、准则和社会意义。中庸,以“过犹不及”为核心,做人处事追求适量、守度、得当,不偏不倚为宜,越位和缺位都是不合适的。所以,中庸又被理解为中道,中道就是不偏于对立双方的任何一方,使双方保持均衡状态。孔子说:“中庸作为一种道德,该是最高的了吧!人们缺少这种道德已经为时很久了。”儒家对中庸的重视程度由此可见一斑。中庸思想积淀了古代统治者处理社会矛盾、调整社会关系的政治经验,具有合理的成分,至今依然具有现实的意义。

  中庸思想在古代司法中,也获得过很好的效果。鉴于秦始皇的暴政给社会带来的无尽灾难,也使得秦王朝短命而亡,因此,之后的封建朝代开明的君主都能吸取这个教训,实行德刑兼用的统治手法,注意防止司法过激现象的发生。唐太宗贞观初年,青州地方有人造反,官府捕获了很多百姓,拘押在监狱里。太宗下诏,命殿中侍御史崔仁师审理该案。尽管是一桩十恶不赦的大案,但崔仁师并没有严刑峻罚。他开始审案时就撤去了囚犯的全部刑具,改善囚犯的膳食和生活条件,在讯问案情时注重事实情况,掌握真凭实据。最后结案时,只惩办了十几名首犯、要犯,其他一律释放。

  大理寺少卿孙伏伽见状,有点不放心地对崔仁师说:“你无罪释放了那么多人犯,又有谁肯让别人去生而让自己去死呢?案件审结后,倘若翻供起来,怎么办?”崔仁师回答说:“治理案件,应以仁恕为根本,所以俗话说:"杀人刖足,都要有礼"。我难道知道冤枉而不替他们伸张,光为自己的利益考虑吗?假使能以我区区一身去挽回十条无辜囚犯的生命,我是心甘情愿的。”不久,唐太宗派官员复查这起案件,这批囚犯异口同声地说:“崔大人十分通情达理,我们全都没有冤枉之处。”在复审时,没有一个人翻供。由此可见中庸司法的社会效果之佳了。

  人类的思想是相通的。其实,中庸思想,在古希腊哲学家中也有很深刻的研究。中庸之道是古希腊的传统思想,无论对科学、技术、艺术,或者对思想、情感和行为,都认为合于“中庸”,无过与不及,是最好的、最理想的。晚于孔子一百七十多年的亚里士多德所主张的共和制,就是一种中庸主义的政治主张。亚里士多德作为中产阶级代言人,从中产阶级的利益出发,主张用强化中产阶级势力的途径,来平衡缓和富者与贫者两个极端之间的矛盾和对抗。

  而中庸之道,则是他倡导中产阶级当权的政体的理论基础。他以为中等阶层“乃是一个国家中最安稳的”阶层:“他们不像穷人那样觊觎邻人的东西,别人也不觊觎他们的东西,像穷人觊觎富人的东西那样;他们既不谋害别人,本身又不遭别人谋害,所以他们很安全的过活。”“中庸适度”是“最好的”,而中等阶层在城市国家中恰恰是这个“中庸”的化身。“最好的政治社会是由中等阶层(阶级)的公民组成的”。可见,亚里士多德是信奉中庸政治的。当代政治学所肯定的具有稳定性的橄榄型社会,理论的渊源无疑就是亚里士多德的这个学说。

  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可以说是承袭中庸思想进行司法的典范了。他是一位司法能动主义的支持者,他以为作为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如果有任何妨碍做到公正的法律,那么法官所要做的全部本分工作就是合法地避开法律甚至改变那条法律。”对此,他有一个很形象的比喻,法律就像是一块编织物,用什么样的材料来编这块编织物,是国会的事,但这块编织物不可能总是平平整整的,总会出现皱折;法官当然“不可以改变法律编织物的编织材料,但是他可以,也应当把皱折熨平。”丹宁法官坚持这样的理念,在审案和判案过程中对过去的判例进行了大胆的修改,甚至创立了很多与过去的判例完全不同的新的法律原则和新的诉讼程序,它们或者作为最终判决予以实施,或者被确定下来成为以后法官判案的原则,有些还成为了国会立法和修改法律的依据。很显然,倘若死板地执行判例法,司法就会成为一具僵尸了。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尤其要倡导中庸司法。在办案过程中,我们不能“过”,也就是说不能简单机械地执行法律,而完全不顾客观实际情况。为了维护治安稳定,我们实施过三次“严打”行动。固然,当初开展的这个司法是具有社会背景的,也是符合人民群众需要的,积极意义是无可否认的。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不承认,在这些行动过程中,“严”字当头,对有些案件的处理,显然是为了营造声势的需要,做得有些过头了,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时至今日,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候,依然有将犯罪嫌疑人游街示众、公开逮捕的极不文明的现象,不能不说是“严打”的遗留做法。在避免“过”的一方面的时候,办理案件还必须严格依据法律,坚持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出能够获得最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处理。当然,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也绝对不能“不及”,就是离开法律来议论案件的性质以及处理。一切强调所谓的客观实际情况,有这样的原因和那样的因素,就是不愿意在法律的尺度内来考虑问题。即便是谈谈法律,那也只是做一个幌子而已,本质上总是想在法律的规定之外,来谋取所有的对案件的“妥善”处理。这样的“不及”和“过”一样,都是对法治建设的戕害。

  在认识中庸司法的时候,特别需要澄清的认识就是将“中庸”的观点庸俗化,以为中庸就是四平八稳谁也不得罪谁,就是以我为中心投机取巧,就是不要讲“死板”的法律。在这些人看来,中庸之道就是要深入到潜规则之中去,按照只好做不好说的暗底下的规矩办案。这些人总以为大道理是桌面上的高调,管用的还是讲究实际的潜规则。于是人情案、关系案盛行,法律则被玩弄于股掌之间。发展到了最后,就是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赃枉法,整个司法不是在执行法律,而是在执行某种潜规则了。我以为,这种做法其实一点的中庸味道都没有,而恰恰是中庸思想所坚决反对的“不及”的一面,是与中庸主张彻底背道而驰的。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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