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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认为个税起征点调整目的明确可以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4月23日09:28
  本报记者陈丽平

  本报见习记者李吉斌

  今天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首次审议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根据这一草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个税起征点)有望由2000元提高至3000元。

  个税起征点的调整涉及亿万群众的切身利益,引起了广泛关注。《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几位税收方面的法律专家,请他们对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起征点调整体现了延续性

  “这次调整个税起征点体现了延续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靳东升研究员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1994年税制改革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每月800元。2006年1月1日起,这一标准提高至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又提高至2000元。这次又将调整为3000元。

  靳东升认为,个税起征点是根据一定时期每个人、每个家庭的消费需要来确定的。这一规定体现了基本消费不征税的原则。这次调整主要是为了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提高起征点变相增加了中低收入者的收入。

  外国的征税比例高于我国

  现在社会上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扣除生活费用之后才能征个人所得税。

  “这是有失偏颇的。”中国政法大学中美法学院副教授崔威介绍,在美国,个人所得税的标准扣除额虽然是按照消费物价指数(CPI)来调整的,但美国现在的扣除额和免税额加在一起也是在贫困线以下。这种做法的正当性在于:用来支付生活费用的所得也是所得,而只要是所得,就在所得税的税基之内。我国当初将起征点调整为2000元,从国际范围来看,已是比较高的。

  崔威认为,这次个税起征点又调整为3000元,主要是国家考虑到社会民众的呼声。我国现在起征点设定的一种依据是用城市人口平均消费支出乘一个系数,这一系数是根据每个拿工资的人需要抚养的人口数计算得出的,再留出一定的余地,如将来的经济增长和通货膨胀,由此得出3000元。在起征点为2000元时,全国城镇就业人口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的比例不到30%,而这次调整完之后,这一比例将下降到12%。这与外国的征税比例相比也是较低的。

  调整税率级次是一个突破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税率级次由9级调整为7级,减少了税率级次。

  靳东升指出,1994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以后,这次是第一次以税率级次的调整来增加中低收入者的收入。不仅调整了税率级次,并且税率级距也进行了调整,形成了起征点和级次级距并驾齐驱进行调整减税,能有效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这是一个创新和突破。”靳东升认为,税率级次和级距的调整使得税制更加简化,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我国一贯主张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注重公平,这次修改就是公平的很好体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也认为,级距的调整将相对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从整体来看,这次修改照顾了绝大部分人生活的支出问题,90%到95%的人的税收负担都会降低,能享受到提高起征点和级次减少、级距拉大的双重优惠。

  扶持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级次这次没有修改,还是5级。”刘剑文介绍,但在级距方面跟过去相比有一个大幅度的提高,如过去5000元以下缴税的税率是5%,而这次将提高到15000元以下的税率是5%。各级别的税率适用的所得额较以前都提高了2倍到3倍。这主要是考虑个体工商户的特殊情况。我国在2007年制定了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这一法律把过去的企业税赋从35%降到25%,相应来讲,个体工商户的税率也应当进行调整,企业中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适用个人所得税法的。从总体上说,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税赋要低于公司企业,公司企业的税率降低了,就应当通过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来降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税率。这也体现了国家对这两种企业的关注和扶持。

  我国传统的观念是将个体工商户与企业缴税进行比较,认为两者应当一致。

  “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崔威认为,个体工商户所得应当与工薪所得相比,多数国家都采取两者相似的税率。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基于这一正确概念,有望帮助更正传统观念。在对工薪阶层的缴税进行调整的同时,为了达到一致性,对个体工商户的税额也进行了调整。

  靳东升认为,个体工商户与工薪阶层收入关系最紧密,因此这次在调整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对个体工商户税负也要作相应的调整。虽然个体工商户的税负调整得不多,但也相应地减轻了他们的负担。两者同时减轻,可以达到各阶层平衡、协调的作用。

  调整个税有利于扩大内需

  崔威认为,这次修改个税法对国家影响不大,税赋虽然降低了,但还在国家财政可承受的范围之内,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制度也不会改变。

  靳东升也认为,虽然这次调整会使国家减少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但个人所得税在国家的总税收中占的比重不大,只有7%左右。这次修改后,中低收入者的负担降低了,但高收入纳税人,特别是月薪两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税收负担增加了,两者相抵最终减少的税收收入也不会很多。因此,从全国来看,虽然税收减少了,但不会对财政收入造成大的影响。

  “最直接的影响就是扩大了内需。”靳东升认为,中低收入者的消费倾向会大一些,这对经济发展是有利的。同时也是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十二五”规划中强调扩大内需的具体体现,最终将促进经济的发展。

  调整到3000元并不是终局

  2005年9月,刘剑文参加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次全国立法听证会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减除标准修改听证会。作为当时的公众陈述人之一,他就费用扣除的标准从两个方面进行了陈述:一个是人权的角度,这涉及到每个人的生存权、平等权和发展权;另一个是基于实证的研究,即一个三口之家每月的基本生活支出是多少。

  “个税起征点到底定多少才合理,这是相对而言的。”刘剑文认为,起征点一定要考虑人们的基本生活支出,另一方面还要看到,这个标准并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不断调整的。所以这次调整到3000元并不是终局的,今后还会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的收入水平再进行调整,因此,应该理性地看待这一问题。

  刘剑文认为,个税起征点的每次调整都是基于当时国情作出的,主要是国家从民生、以人为本方面考虑,同时适当兼顾国家财政承受能力。近年来物价上涨,居民的费用支出相应增加。这次调整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纳税人的关心,对民生的关注,对高低收入不断拉大问题的关注,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刘剑文特别强调,公民要理解国家为什么要征收个人所得税。每个人都需要国家提供公共品和公共服务,而这些支出是来源于税收的,个人所得税就是其中之一。如果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得太高的话,那么税收就会减少,进而影响到公共品的提供和地方财政的收入。从一定意义说,也会淡化人们的税法意识。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的第五大税种。”刘剑文介绍,2010年的个人所得税大概是4800亿,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3%左右,这个比例并不是很高。这次修改后,个人所得税的绝对数可能会减少1200亿左右,大概占个人所得税的四分之一。从短期看,这次修改会使税收收入减少一些,但从长期来看,这使政府更多地赢得了纳税人的信任,也更多地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纳税人的关心,这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从发展趋势看,个人所得税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应当也必须越来越高,只有这样,才能说明我国居民个人财富越来越多,真正实现民富国强的发展目标。”刘剑文说。

  本报北京4月22日讯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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