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黄銮 通讯员 王锐 唐波姣)近日,无锡市滨湖法院一审判决一起行贿案,行贿人王某以“感谢费”的名义在2年时间内向滨湖区质监所管理二科科长张某送上11余万元,法院判处王某犯行贿罪获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另案审理的张某以受贿罪也被判刑。
据了解,王某是外来无锡的一名个体经营者,在没有领取相关证照的情况下,一直非法从事墙面喷浆工程业务。2008年1月,王某通过朋友认识无锡市滨湖区质监管理二科质监科长张某,之后王某经常邀请张某吃饭等,饭桌上王某谈及自己是做墙面喷浆工程,希望张某能帮助其做成几个项目,并承诺会给予丰厚酬谢金,张某随即心领神会,开始了俩人之间的合作。
此后,于2008年6月至2010年7月期间,张某利用对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职务便利,先后向南通某建筑公司无锡分公司、江苏省某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等建设单位的项目人员介绍、推荐王某,让其承接工地的墙面喷浆工程。知恩图报的王某在此期间,先后15次以“感谢费”名义向张某行贿共计119500元。
2010年8月,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马山检察室在查办张某受贿案件过程中,发现王某涉及行贿被抓获,法院一审判王某犯行贿罪,获刑1年6个月,缓刑2年;而张某因牵涉多宗受贿案件,被法院判处7年6个月的刑期,并缴纳一定罚金。
新闻附件
公职人员
私自开发房地产
日前,江苏睢宁县法院审理一起滥用职权案。被告人朱某系国家公职人员,但其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开发地块,并办理了相关所有权证,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因案件审理中有立功表现,被判处有期徒刑10 个月,缓刑1年。
2007年5月,被告人朱某担任睢宁县庆安镇建设与建筑服务中心副主任期间,违法开发建设位于该镇庆安中学西侧的地块,建成12户单家独院住房并予以出售。并利用职权安排本单位工作人员杜某为12户购房户办理《村镇房产所有权证》。
睢宁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行为触犯刑法,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王震 赵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