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中国名刊精品 > 南风窗 > 南风窗精彩报道

遏制村委会贿选 尚无实质性突破

来源:南风窗
2011年04月28日13:41

  遏制贿选尚无实质性突破

  2011年,浙江、山东等多个省份开始进行3年一届的村委会换届。这是2010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修订实施后进行的新一轮换届选举,引起社会各界关注。贿选,这个伴随着村民自治发展历程的“毒瘤”,又开始频频撞击着大众的耳膜。贿选界定难、取证难、查处难、问责难,导致贿选之风在一些地方越刮越烈。

  2010年《村组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三审通过,社会对通过修法以遏制贿选寄予厚望,但客观地说,本次修法在严惩贿选上并无实质性突破。仅在第十七条规定以贿赂手段当选村委会成员无效,对贿选,村民有权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举报,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做出认定,并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时,贿选就是委员们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郭凤莲委员在一审时指出,现在农村选举贿选行为表现越来越厉害,而且向纵深发展,有的人为了当上村干部,选举之前给群众送几袋白面,现在发展到送钱,原来是送几百块,现在是上千块,买选票。符桂花委员在一审发言时也指出,现在的《村组法》和有关的法律,未能明确界定什么是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也未对司法机关介入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案件做出规定。

  《村组法修订草案》在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时,社会各界指出相关法律规定太原则,实践中可操作性差,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对贿选行为进行明确界定,细化查处贿选的程序和方式、严惩行贿者,拓展司法救济的渠道,使相关法律规定具有可操作性。但修订后仅仅明确了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调查并依法处理一些违法违纪行为包括贿选的责任,关于贿选的治理没有实质性的突破。

  关于贿选,至今最细化的规定是2005年民政部下发的《关于做好2005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要认真研究和区分一般人情往来、候选人捐助公益事业以及承诺经济担保等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行为,与直接买卖选票行为的不同。”

  民政部基层政权司司长詹成付就此指出:“选举人公布执政方案时,一些并不针对个人的承诺,如承诺实施自来水工程、翻修学校等,不属于贿选;候选人选举前已做或选举中承诺当选后要做慈善事业、公共事业,不属于贿选;候选人以自己的私产作为抵押,以表示施政决心,也不属于贿选。另外农村红白喜事,礼尚往来是人之常情,也应该区别对待。”但也只是以列举的方式说明哪些行为不属于贿选。

  由于立法上一直缺乏对贿选的权威定性,导致地方实践中无所适从。

  实际上,对贿选也较难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例如,选举前,候选人请客吃饭有贿选嫌疑,但如果是由候选人的亲朋好友出面请客,怎样认定是贿选?他可以小孩过生日升学等多种理由解释。如果规定贿选者一律取消当选资格,那么在竞选拉票过程中,如果候选人的朋友给了一个选民一包烟,就以此为贿选理由取消当选人的任职资格,未免有扩大化嫌疑,可能会在农村造成混乱。

  在处理贿选的过程中目前尚存在诸多困难:首先是贿选的认定困难,目前关于贿选的法律规定还不明确;其次是调查取证困难,一些村民为了顾及情面或害怕打击报复不愿挺身作证;最后是处罚困难,关于“贿选”,目前一经查实即宣布选举无效,但如何让“贿选者”付出代价、承担法律后果尚无明确法律规定。

[1] [2] [下一页]
(责任编辑:杜伟纯)
  • 分享到: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