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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透支五万终审被判刑两年 称因不满计息标准

来源:新京报 作者:张媛
2011年05月07日03:16

  本报讯 (记者张媛)“我要申诉。”被告人欧陨称。

  5月5日,一中院以信用卡诈骗罪,终审判处被告人欧陨两年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被告人透支3月未还

  2006年10月,欧陨办理了一张民生银行信用卡,随后透支12万元。

  2009年12月,还清透支款后,欧陨又被银行追要6万余元的滞纳金。他对银行按每月透支金额的5%收费,且采用了复利形式不满,在提起行政复议未被受理的情况下,状告银监会。

  正在等待判决期间,欧陨被警方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刑拘。

  2011年2月23日,一审法院认定,欧陨使用多张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5万余元,且经银行催收后三个月内仍未归还。故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欧陨有期徒刑两年,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终审称民事与定刑无关

  欧陨不服,提出上诉。

  欧陨坚持认为,他与银行“矛盾”属于信用卡纠纷,纠纷中还存在行政诉讼,故不应认定为刑事案件。同时,自己有稳定的收入,有强烈的还款意愿和能力,不具有恶意占有的意识和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欧陨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并非以其与银行间是否存在相关民事或行政诉讼为标准。欧陨在丧失还款能力后,仍继续透支,并在银行催收时推诿、拒不还款,据此足以认定其所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终审判决后,欧陨家人透露,欧陨已通过律师表示要申诉。

  背景

  诉银监会败诉

  2010年7月,欧陨不满银行按每月透支金额的5%收费,且采用复利形式,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批复此规定的银监会。

  银监会称,《信用卡章程》规定,对章程有异议,应在签约之日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欧陨提请已超时限,故未受理。2010年9月,法院认可了银监会说法,驳回欧陨的诉求。

  中消协律师团律师邱宝昌表示,法院的判决,只是就程序问题审理,并未认可银监会的意思。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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