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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兰维权因被组织抛弃 揭露当年未知真相(组图)

来源:新京报
2011年05月09日04:28
2002年9月,桑兰在父亲的陪伴下赴北大深造。如今,她在经纪人黄健的帮助下打起了维权官司。资料图/CFP
  2002年9月,桑兰在父亲的陪伴下赴北大深造。如今,她在经纪人黄健的帮助下打起了维权官司。资料图/CFP

  据海明介绍,起诉对象包括5家机构美国时代华纳公司、美国体操协会、TIG名下的两家保险机构、一家名为RIVERSTONE的保险代理公司和3个自然人友好运动会创始人前时代华纳副董事长特德·特纳、桑兰受伤后在美监护人刘国生、谢晓虹夫妇。18项指控每项索赔1亿美元。

  对于被告责任的划分,海明解释称,“时代华纳和体操协会是(友好运动会)承办方,负有保护参赛者安全的责任。场上工作人员疏忽造成桑兰受伤。特纳曾经保证负责桑兰一生,搬出慈善家的脸,但他食言了。保险公司只负责在美的医疗照顾,如果是美国人,可以得到终生照顾。但桑兰过去13年没有得到什么,除非她来美国居住。这是国别歧视。”

  被告中争议最大的莫过于监护人刘、谢夫妇。海明称,刘、谢夫妇并未履行应尽责任,当年桑兰只有17岁,不到法定提起诉讼年龄,监护人应替她争取权益。起诉书显示,刘、谢夫妇还存在不当得利、侵犯隐私等行为。

  针对诉讼,刘、谢夫妇的代理律师莫虎回应称,18项诉讼中的大部分在法律上站不住脚,“经过详细调查,我们认为18项诉讼里的大部分都会被撤掉。纽约联邦法院有诉讼期限的规定,有些1年就过期了,有些是3年,有些是6年,现在都过去13年了,还有一小部分存在。”

  海明强调,“立案后才是取证过程的开始。我们告了18项,估计不会都赢,也不会都输。但决定权在法院和陪审团手里,能有几项胜诉就算胜。”

  桑兰再陷舆论漩涡

  起诉当年的监护人,桑兰被扣上“忘恩负义”的帽子。原、被告双方都表示自己很委屈。这件颇具争议的案子也引发了网民的大讨论。

  得知被起诉后,刘国生5月2日在美国中文网发表博文,指责桑兰是“白眼狼”。“10多年来,我们对桑兰除了付出就是付出,如今她的律师倒过来控告我们,已严重损害我们的名誉,对此我们保留在中、美两地的反控索赔权。”刘国生称被桑兰告上法庭是因为“管闲事后好心没好报”,他还呼吁大家警惕身边的“白眼狼”。

  刘国生在博客中说:“我们从1998年8月到1999年5月,曾在纽约接待桑兰一家三口约10个月(桑父提前回国),又在其后的9年内不断对她提供经济和医药援助,直到2008年奥运会前夕为止(医药援助至今没有停止)。一年前,我们获悉她要起诉CNN,还支持她‘维权’,甚至协助她寻找律师。但完全没料到,他们的真实企图是要起诉我们这两个曾经呕心沥血救助过她的人。”

  此事被部分网友描述为现实版的“农夫与蛇”,桑兰陷入舆论的漩涡。对此,桑兰颇感委屈,她接受采访时提到了2008年的“感恩之旅”,当时美国《明报》作了报道。“我把雅典奥运会火炬给了刘伯伯(刘国生),其实那是我的最爱,当时有人愿意出数百万元想买我都没给。北京奥运会时,体操中心赠我两张开幕式门票,那时一票难得啊,我的父母也想去看,我都没给,毫不犹豫地给了刘伯伯和谢阿姨。”

  黄健坚称,当初选刘、谢夫妇为桑兰监护人,而非桑兰父母,这是有阴谋的。“当年的谢晓虹何许人,中国体操协会副主席、美国乐达利公司董事长、电彩公司董事长,如果桑兰状告美国方面,势必会影响到当时的体操协会。”

  据《东方早报》报道,刘、谢夫妇接受采访时,称照料桑兰导致“10个月没过夫妻生活”,黄健反驳称,“我问过桑兰,他们夫妻和桑兰当时各睡各的,谈何影响夫妻生活?”

  此外,黄健曾暗示谢晓虹的儿子“猥亵”桑兰,海明称已向当地警方报案。对方律师莫虎称“性骚扰”一说子虚乌有。

  被告否认法定监护

  仅在立案阶段,双方已剑拔弩张,抢占舆论上风。刘、谢夫妇并不认可“法定监护人”的身份,但桑兰一方坚称对方就是体操中心委托的监护人。对此,知情人仍不愿开口。

  双方就“法定监护人”一说争论颇多。刘、谢夫妇的代理律师莫虎接受采访时称,刘、谢夫妇是以志愿者的身份在美国照顾桑兰的,不存在所谓的法律手续。“美国法律没有规定像桑兰这样的孩子一定需要通过法律手续来确认监护人。”

  对此,黄健反问道:“如果是志愿者,谢晓虹是哪个组织派来的?当志愿者之前报名了吗?桑兰受伤后想帮助的志愿者有很多,为什么最终他们成为监护人?”黄健表示,监护人与志愿者有本质区别,对方是在逃避责任。“这是多大的一个笑话啊。13年来接受采访他们都说自己是监护人,博客也写的是受中国体操协会委托在美国做监护人,体操中心主任也这么说的。”

  桑兰受伤后,张健接受采访时称,“中心专门委派体操协会副主席、美籍华人谢晓虹负责照顾桑兰在美治疗期间的生活。”对于如何选定刘、谢夫妇照顾桑兰,桑兰的母亲昨日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称,自己当时在美国就住在刘、谢夫妇家里,其他情况她并不愿多谈。当年负责此事的体操中心主任张健已退休,多名知情人仍不愿开口。

  海明认为,中国体育管理部门在授权给刘、谢夫妇时“未经任何正当程序和法律手续”。“桑兰在美国受伤次日,她的父母就接到通知,并立刻赶到纽约。然而,他们被剥夺了担任监护人的权利。”海明还表示,刘、谢夫妇在履行职责时有些“奇怪”,“谢晓虹夫妇严格控制桑兰的活动,不许她自由地和媒体接触。桑兰提到,她受伤是因起跳时有人动垫子,但谢晓虹夫妇和国内体育管理部门都不让桑兰这么说,并说桑兰有脑损伤。”

  关键证据难以露面

  桑兰称起跳前有人动了垫子,组委会则表示训练时没有录像。2008年,一位亲历者临阵变卦,桑兰得到关键证据的希望化为乌有。

  为了官司,桑兰曾在微博上寻找证人,她的目标是罗马尼亚功勋教练贝鲁,这正是她所说的“临时撤走垫子的教练”。

  黄健表示,13年前,桑兰就因缺少录像资料无法查明真相。现在,找到证明桑兰起跳时受到罗马尼亚教练干扰的录像,就能证明组委会组织工作的失误。桑兰强调,她并不会起诉贝鲁,“但主办方对场地管理及秩序混乱是导致事故的原因。”

  组委会的说法是“热身训练没有录像”,“在起步时,旁边一架可移动的摄像机正跟着我。何况,操办友好运动会的是美国有线电视网(CNN),其摄像师是无孔不入的。”桑兰对此充满疑问。

  黄健透露,北京奥运会前,美国ESPN电视台请她去录节目,承诺给桑兰看记录她受伤全过程的录像,但这一计划泡汤。ESPN解释说,一位亲历桑兰受伤事件的外国教练临阵变卦,不愿公开这份证据。

  据《光明日报》报道,1998年8月11日,谢晓虹和刘国生出席了由中国体操协会举办的新闻发布会,这对夫妇正是“受中国体操协会委托的桑兰在美国治疗时期的监护人”。谢晓虹在发布会上否认了“桑兰受伤是因受到某国教练的干扰”的说法,她说,这是一个意外。张健也表示,据他了解,当时器械旁只站着中国队的教练,没有其他国家的教练。

  在海明看来,证据暂放在一边,诉讼期才是关键。“当年没有证据,不是不起诉或拖延的理由。根据美国法律,证据是被告要交出来的,双方要互相交换所有证据。”

  专家说法

  起诉有依据 官司有风险

  针对此案,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相顺。丁教授对美国法律颇有研究,他认为桑兰可以为维护自身权益提起诉讼,但同时会面临法律风险。

  桑兰可以提较高的诉讼请求

  新京报:桑兰对友好运动会主办方提起诉讼有无依据?

  丁相顺:从理论上说,可以控诉主办方。桑兰可以基于主办方的过失或没有尽到相关义务给她造成伤害为由提起侵权起诉。如果主办方和桑兰达成相应的治疗、护理等协议,也可以基于主办方没有尽到合同义务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的法院体系包括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作为外国人,桑兰向在美注册的机构提起诉讼,要向纽约的联邦地区法院起诉,但侵权和合同诉讼需要适用的实体法律却是地方州法律,这意味着桑兰此次诉讼面临复杂的法律问题。

  新京报:部分诉讼已过了时效?该如何处理?

  丁相顺:是否起诉是桑兰的权利,但是否进入审判程序,则是另一个问题。对桑兰来说,此次提起诉讼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时效问题。美国各州就不同类型的诉讼时效也多有不同,从1年到6年不等。如果桑兰基于主办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提起诉讼,由于违约状态一直持续,可通过延长时效的起算点来消除时效超过的法律问题。被告可以以时效超过为由要求法院驳回起诉,如果法院接受被告的请求,案件就不会进入司法审判程序。如果法院未接受被告请求,案件将进入预审程序,会在正式审理前举行听证,交换证据等。

  新京报:18亿美元索赔是否过高?

  丁相顺:根据报道,桑兰提出18亿美元的诉讼,是基于多种诉求计算出来的结果。因此,无法单纯从数额上判断这一标的额的高低。美国法院受理案件时并非根据诉讼标的来收取受理费用,而是按照案件本身来收费。另外,美国侵权法对受害人的赔偿范围规定相当宽泛,除被害人的直接物质损失外,还包括精神损失和对侵权人的惩罚性赔偿。无论是从程序上还是从实体上说,根据美国法律,桑兰是可以提出较高的诉讼请求的。

  国内体育管理部门也应反思

  新京报:你如何评价这次诉讼?

  丁相顺:桑兰在美国参加运动会时受伤,如果她在后续治疗时认为自己没有取得合法权益,当然有权要求救济,其中就包括从美国法院要求实现自己的权利。因此,是否起诉,作为局外人是很难评价的,更不应该基于道德判断基础上的单方主观评价。这样不仅不客观,而且对桑兰也不公平。

  另外,桑兰13年前以国家队成员身份受伤,现在却以个人身份提起诉讼,体育管理部门应思考对运动员的责任和义务问题。

  新京报:你认为桑兰胜算如何?

  丁相顺:桑兰此次诉讼面临几个法律风险:第一,超过诉讼时效,无法进入审理程序;第二,如果桑兰和赛会组织方签订了免责声明,无法就受伤的事实本身提起诉讼;第三,所有诉求都需要证据支持,桑兰在收集证据方面可能面临巨大困难;第四,如果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且是陪审团审判的话,要看律师的庭审能力和证据是否能打动陪审团成员;第五,如果被告方确实存在侵权或违约行为,可能在庭外与桑兰和解,从而圆满解决这一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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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UN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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