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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昌松:商贩刺死城管案审理应彰显程序公正

来源:新京报
2011年05月11日09:05

  商贩刺死城管案审理应彰显程序公正

  观察家

  判决书中称“证人证言也不能证实有殴打的情况”,这些证人是否包括辩方证人?夏俊峰妻子所说的6个证人是否属实?若辩方证人确实未被获准出庭,原因是什么?有待司法机关做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

  据人民网报道,5月9日,沈阳小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审宣判,终审维持了一审对夏俊峰的死刑判决。一年前,夏俊峰与妻子在摆摊时被城管查处,后与城管发生争执,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将2名城管刺死,1名重伤。夏俊峰称自己被城管殴打在先,属于正当防卫,其辩护人也持同样的观点。夏俊峰家属找到6个证人证明其被打,均未被获准出庭作证。

  应该说,如果没有法定的或酌定的从宽情节,夏俊峰用尖刀致两名城管执法人员死亡、一名城管人员重伤的行为,在我国还保留死刑制度的背景下,两审法院均判处其死刑的结果,是可以接受的。

  但法谚有云: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到底是控方所言的故意杀人,还是辩方所言的正当防卫,唯有在严格程序正义保障下得出的实体正义结论,才能使得被告人和社会公众心服口服。

  有报道称,本案除执法双方外,缺乏目击证人,而夏俊峰妻子却向媒体称:“当时我在场,还有好多人都在现场看到了夏俊峰挨打。我们找了6个证人证明夏俊峰被打了,这些证人都愿意到法庭作证,但是没有获准出庭。”这有些令人费解。

  司法实践中,如果证人基于害怕遭到打击报复等原因,不愿意出庭作证,那司法机关也多不勉强。但本案的情况却是,被告方向法庭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也愿意出庭作证,而司法机关却不准许。如果被告人家属的说法属实,真不知道法院拒绝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第151条规定,法院应当在开庭的3日前向证人送达出庭通知。最高院关于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规定更是明确,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的5日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

  如果双方都对基本事实没有争议,没有证人,证人不出庭作证,问题也不大。现在的情况是,被告人夏俊峰是否遭到多名城管人员狠踢下身等方式的暴力执法,控辩双方分歧甚大。而这一分歧与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以及是否判处死刑,均有密切联系,也是舆论关注的焦点所在。

  当前的判决书中称“证人证言也不能证实有殴打的情况”,由此判断,本案是有证人的,但都是哪些证人?是否包括辩方证人?夏俊峰妻子所说的6个证人是否属实?若辩方证人确实未被获准出庭,原因是什么?有待司法机关做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

  本案社会关注度极高,期待最高院在核准该死刑案时,慎重对待案件中的每一个疑点,在程序上让人感到无懈可击,给双方以公道,给国家法治以信心。

  刘昌松(律师)

(责任编辑:UN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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