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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负“加减法”

来源:南风窗
2011年05月13日09:53

  近日,围绕《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和个税起征点的争议已经说明,税收成了今日中国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无论处庙堂之上还是江湖之远,税收相关的话题总能激起最热烈的争论。争论吵出了很多有意义的角度,也初步彰显了民意的威力。这几年,无论是增值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都在舆论的吵吵嚷嚷中让政府的举措带上了一丝谨慎。

  但是,在征税权上,目前民意在制度层面上尚未形成刚性约束。

  通过“减税”等举措藏富于民,并进而实现“十二五”期间经济结构转型的战略目标,已经成为民众的期盼和各界的共识。但有关改革方案迟迟没见出台,一系列加税的政策和垄断性产品的涨价倒是来势汹汹。

  先是重庆、上海等地开征房产税,以抑制房价。按照排量征收的车船税实际上又会给税务部门每年增加几十亿的税收。从车船税到房产税,乃至“十二五”期间计划开征的环境税,每一个税种的增加与调整,都有其“正当”的理由,然而,按照每一个征税的方案,如果最终的实际效果还是增税,要让民众交纳更多的税金,还是难以令社会所接受的。针对这种加税的不良倾向,有人大常委会委员说,“我们不能总是想着从百姓口袋里掏钱。”这句话,将加税的种种不合理一语说尽。

  改善分配的路只有两条,加薪或(和)减税。目前,企业税负和商业成本本来就高,加上要素价格一直在上涨,企业刚性成本的压力很大,加薪的潜力并不大,要改善分配,最好的选择是政府减税。

  税收作为调节社会贫富、实现公平正义的一个重要途径,当然不能“为减税而减税”,因为民意的诉求可能简单而功利,减税设计却不能满足于短时的民意敷衍。但是,如果政府征税在制度上缺乏民意约束时,民众又有何种能力去操心这些钱被政府拿走后又用到了何处?

  这其实就涉及一个最朴素的正义观念:如果政府收到的税收确实能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那么收再高的税民众也可能愿意,但如果政府未把税收主要用到公共服务上,虽多取一文亦不合理也。

  因此,问题的根本在于全面扩大税改的民意基础,使得“未经立法不得征税”的现代税收治理原则成为政府和全民的共识。

(责任编辑:杜伟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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