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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院出台司法拘留新规 撕毁法院执行封条可拘留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5月15日10:54
  北京市高级法院近日出台《关于适用司法拘留措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系统总结分散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执行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司法拘留的法定情形,对司法拘留措施的适用进行了全面规范。其中,银行不协助法院调查,主要负责人有可能被拘留。

  四种情势适用拘留

  《规定》共31条,第2条至第5条分别规定了民事诉讼、行政讼诉、执行阶段、协助调查四方面可以适用拘留的情形。

  民事诉讼和行政讼诉可拘留情形较为类似,包括: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等情形。

  执行过程中,可拘留的情形最多,一共10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故意撕毁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妨碍法院依法搜查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哄闹、暴力冲击执行现场的;对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相关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此外,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有义务协助法院调查而不协助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可能被拘留。其中,法院特别点出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法院可以拘留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并向监察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此外,有关单位拒绝、妨碍法院调查取证,或者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等情况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都将被追责。

  拘留当日起算期限

  根据《规定》,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法院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亲属,告知其拘留原因、关押处所等相关情况;案件承办人一般应在拘留决定书送达次日起三日内,与被拘留人进行谈话,被拘留人表示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司法拘留。规定明确在适用司法拘留的过程中,拘留当天应当计算在司法拘留期限内;在紧急情况下适用司法拘留措施时,为保存证据可制作现场笔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应当报请院长批准;不得将被拘留人滞留在办公室或其他地方,应当将其送公安机关看管;违法适用司法拘留措施要追究责任等。

  对法院作出的拘留决定不服的,被拘留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上级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法院和当事人。

  (本报综合)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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