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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转巨款擅转己名下 不是盗窃而是职务侵占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5月15日11:31
  林总是一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他因涉嫌敲诈勒索被警方抓走。林总被警方带走时,他的皮包留在了办公室的桌子上,包内有三张银行卡,卡里一共有318万多元。林总被带走时,小叶正好也在公司,他看到后,便趁办公室无人之际悄悄潜入,拿走了林总遗留在办公桌上的皮包。事后,小叶声称,那些钱他不是偷,只是帮林总暂时保管,拿包后他还找公司股东们商议如何处理。

  几位股东商量后,决定先将钱转到股东颜先生妻子的卡上,以免因林总涉嫌犯罪,银行卡被冻结。没想到,小叶拿到银行卡密码后,就以联系不上颜妻为由,将卡中318.5万元资金取出,存入了自己的银行卡。找不到小叶,股东们只好报案,小叶最后被警方抓获。据了解,小叶并不是登记股东,但登记的股东均称小叶是公司的隐名股东,也就是实际投资人。

  法官说法

  


  隐名股东参与经营算有职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叶拿走的318万多元中,有250万元是担保公司的资金,小叶侵占的这部分钱为公司财产,而非林总个人财产。相关证据也显示,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主要由小叶和林总进行。小叶作为公司的隐名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临时受公司其他股东的委托管理公司的财产,具有临时保管公司财产的职务,其利用临时保管公司财产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的资金,其行为属于职务侵占行为。

  据此,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小叶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陈捷 林宏达 李昌明)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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