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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应民意又不损害法律尊严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5月16日08:36
  检察官说法

  本报记者刘百军

  “你看,他们像犯罪分子吗?”5月9日下午,走出西岑村村民委员会,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胡激洋指着西岑村村民王守言的背影问《法制日报》记者。

  “其实,他们就是普通的农民,为了能在村子里立足,才不得不参加两村之间的械斗。”胡激洋说。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成员、研究室主任吴美满认为,批捕17人的罪名都是聚众斗殴罪,这一罪名的犯罪动机一般是出于争霸一方抢占地盘,或报复他人,或寻求刺激等,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综观本案,行为人虽然具备了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进行殴斗的行为,但主观上显然不具有聚众斗殴罪的上述犯罪动机。对此种行为是否定罪、定何罪在法律上有一定的争议。

  “在行为的客观危害上,双方虽有上百名村民各持木棍等器械集结但并未实际使用器械,只是在两村交界处对峙一个多小时。17名犯罪嫌疑人也只是互相谩骂和互扔石块,造成的财产损失仅700多元,受伤的3人均未达轻微伤。综上可见,虽有上百名村民聚集,但并未发展成大规模、不可控的聚众斗殴。社会影响虽较大,但造成的后果较轻,客观危害性不大。”吴美满说,该案的发生是基于“风水”等封建迷信观念,这在上世纪50至70年代的石狮经常发生。

  吴美满表示,该案说明,一旦村里“风水”或其他利益遭受外来侵犯时,全村人自觉集体出动,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同时,经多方努力,引起案发的历史遗留问题已得到解决,双方也已达成和解协议,表达了今后和睦相处的强烈意愿。应该说,经检察机关的前期大量工作,作为预防再犯罪的刑法功能已经实现。这种情况下如果选择起诉不但没有必要,而且会产生新的社会积怨。

  华侨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博士生导师、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王敏远认为,追诉犯罪不一定要使犯罪行为人受到刑事处罚,才能实现刑罚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功能。该案对17名涉案人不予起诉,从矛盾的化解、审查的过程及结果上看,同样兼具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效果。该案为探索刑事和解的方式和范畴增添了新的元素。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陈友聪表示,化解社会矛盾既不能激化矛盾又不能突破法律,该案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既要顺应民意,又不能损害法律尊严,我们要努力寻找一个平衡点。”吴美满说。

  “这一案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不仅体现了司法公正,更在于它化解了社会矛盾,是恢复性司法的体现,很好地恢复了当地西岑和子英两个村庄的社会秩序。”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明蓉认为,最高检将其列为指导性案例,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指导意义,对法律的统一适用具有现实意义,不易让老百姓产生执法不公的印象。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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