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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奇:强制执行立法着眼树立司法权威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5月17日08:12
  观点阐述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

  时间:2011年5月12日

  场合: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执行制度专业委员会2011年年会

  由于执行实践对强制执行法单独立法呼声强烈,执行专委会自成立的那一天起,就一直关注着强制执行立法的进程。本次年会专题研究强制执行立法,是因为我国社会建设和法制建设的新发展为强化执行工作提供了新的契机,强制执行立法工作的新进展对执行理论研究提出了新要求,条件更加有利,时机更加成熟,实践的需求更加迫切。

  借这个机会,我就通过强制执行单独立法,进一步树立司法权威的问题,提一些建议。

  一位基层执行法官说,以前一辆自行车就可以把被执行人带到法院,现在用几辆警车都不一定能完成。类似现象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前司法权威不是越来越高,而是屡有弱化。执行难问题的存在,从法制建设的角度讲,是司法权威不足的反映;从社会建设的角度看,是社会管理滞后的反映。制定强制执行法,主要是从法制建设的角度入手,应按照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要求,着力树立司法权威。

  其一,要完善执行权能。法无授权即禁止,对国家机关而言,立法的重要功能就在于授予行使权力的条件和内容。现行民诉法确定的查控、财产报告等各项执行措施都要在强制执行法中得到体现并予以完善。同时,立法中应明确公安、工商等负有协助执行义务单位的职责,建立执行法院与相关社会管理部门的点对点查控机制。对于司法解释已经明确或者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轮候查封、执行保全查封财产权、强制管理、财产调查令、强制审计、参与分配等都应纳入立法,并赋予执行机构相应的权能。强制执行法草案(六)第二十六条关于武警部队协助执行的规定非常好,如能实现,对于树立司法权威大有裨益。

  其二,要完善执行惩戒。执行权威不仅在于措施的强制性,更在于对拒不履行义务者施以惩罚的必然性。一方面是要强化直接的惩戒措施,比如延长司法拘留的时间,加强刑事处罚的力度,对被执行人拒不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节严重的,以及协助义务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是要完善间接的威慑手段,比如:在征信系统记录债务人失信信息,实现执行不能与破产制度的衔接,限制未履行义务的债务人生产、从业、消费等,引入政治、道德、市场等各方面的力量实现威慑。强制执行法草案(六)第一条就强调强制执行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为了维护社会信用,这是非常好的一项规定,具体条文中也要完善相应的机制。

  其三,要完善执行监督。公正是司法权威的又一座基石。强制执行法要完善执行机构,实现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的分权制约;要规范和细化拍卖、追加当事人、参与分配等重要制度,防止执行行为失范;要完善执行救济制度,让当事人感受到整个执行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制定强制执行法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我作为全国人大代表,2010年和2011年已经连续两年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强制执行立法的议案。我相信,通过年会对强制执行法基本问题的深入讨论,将更有力地促进强制执行法立法进程。

  文字整理本报记者陈东升

  本报实习生陈逸群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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