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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高院回应小贩刺死城管获死刑案质疑

来源:人民网
2011年05月18日15:38

  5月9日,沈阳小贩夏俊峰持刀杀死两名城管人员一案,在辽宁高院二审宣判。二审维持了沈阳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夏俊峰死刑的一审判决。此裁定引起社会极大关注,许多网民对裁定提出质疑。

  夏俊峰杀死城管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性质;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有6名证人证实夏俊峰在物品被扣押时被打,为什么未被获准出庭作证;被害人死亡,是不是因为抢救不及时……这些争议,在网上引发极大关注。为何这起刑事案件,在社会引发质疑?仅是因为当事人和被害人特殊的社会身份吗?近日,记者走访了一些关注此案的专家学者、法律界人士以及主审法官。

  疑问一:为何没让6名证人出庭?

  辩护方没有证人出庭,成为网民质疑二审程序公正的一大问题。夏俊峰被抓捕后,一审开庭前,妻子张晶给律师提供了6份证明“在风雨坛街路口,夏俊峰被打”的材料。辩护律师说,在一审和二审,6名证人均没被获准出庭。对此,辽宁省高院此案主审法官苗欣介绍,庭审中,这些材料均进行了宣读;但6名证人证言和当事人夏俊峰口供矛盾,所以未予采信。

  疑问二:扣押煤气罐时,夏俊峰是否被打?

  庭审中,辩方提供了史春梅等7人书写的6份证明材料及遗留在现场的鞋底,证实执法人员在暂扣液化气罐的过程中,具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控方提供的夏俊峰本人供述,却证实执法人员没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二审法庭对此进行了庭审调查,控辩双方均详细地讯问了上诉人夏俊峰,夏俊峰始终供述行政执法人员对其并无殴打行为。

  按照顺序,是辩方首先询问上诉人。辩护律师询问:“在风雨坛路口,行政执法人员打你了没有?”夏俊峰回答:“没有,只是推了我一下。”根据夏俊峰本人的供述,扣押煤气罐时,推搡是存在的,但没有殴打行为。主审法官介绍,6份证言在一审、二审均宣读了,但由于和当事人夏俊峰口供这个最直接的证据不一致,所以未予采信。法庭据此认为相关证人没有必要出庭。

  有网友认为,夏俊峰的鞋掉了,也是一个打人证据。在庭审中,辩护人询问夏俊峰:“鞋怎么掉了?”夏俊峰回答:“推我上车时,鞋不知被谁踩掉了。”

  疑问三: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度?

  苗欣介绍,夏俊峰在到案后供述是其提出“有事说事,不行我和你们回队里,再接受处理”。他对当时城管执法队员的处理不服,想讨个说法,同意去办公室处理,在二审庭审中夏俊峰也表示同意去,所以不存在执法人员胁迫、甚至于非法拘禁夏俊峰的问题。

  被害人在办公室内是否殴打了夏俊峰?夏俊峰杀人能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度?这是本案关键。

  庭审中,控方(检察院公诉人)提供了现场附近的证人执法队员曹阳、陶冶证言,证实二人没有发现被害人殴打夏俊峰。但是夏俊峰始终供述遭被害人在办公室殴打,但除其供述外,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辩方出示的照片显示:夏俊峰在左前臂内侧有两处明显的皮下出血,但不能证实系何时形成,因此无法证实夏俊峰进入办公室后,遭到被害人申凯、张旭东拳打、脚踢等伤害行为。

  对被害人的死亡,夏俊峰一直供述,是他被殴打后,乱划伤刺中的被害人。苗法官说,从被害人的身体成伤状态看,所受刀伤为扎刺伤,穿透了身体,而且要害部位并无划伤,与夏俊峰辩解在遭到二被害人殴打后用刀“乱划拉”的供述不符。如按其辩解,双方应是在动态下形成创伤,但在被害人身上并无运动伤,据此不能认定上诉人遭到了明显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故不能认定上诉人夏俊峰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更不能认定构成正当防卫。

  另一位审理法官刘娜娜介绍,夏俊峰左前臂内侧两处皮下出血的照片是夏俊峰被抓捕时,夏俊峰主动要求公安机关拍摄的。按常理分析,如果有其他伤情,夏俊峰也会出示。而在被抓捕当天的入监体检显示,夏俊峰除了手指截指(本人称是杀人时紧张自伤造成)并无其他伤情。

  正当防卫的一个要件是要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夏俊峰与两个城管在办公室里究竟发生了什么,没有充分的证据和证人来证明。

  辽宁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辽宁大学法学院邢志人教授分析,能否构成正当防卫,要具备法定条件,即面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防卫人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针对不法侵害人采取了抵抗或反击行为,并且符合法律上限度的要求。本案关键是,是否存在着城管人员实施的紧迫性、攻击性的犯罪行为或者严重违法行为。现有证据显然不支持这一点。退一步讲,即便是执法人员有殴打行为,如果不是采用致命手段并且可能造成严重伤亡后果的,也不能认定夏俊峰是正当防卫。因为从后果来看,导致2人死亡、1人重伤的行为,若构成正当防卫,必须是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目前从夏俊峰的伤情上看,只有左臂前侧有小块皮下出血,不能证明受到致命暴力侵害。从夏俊峰刺杀手段、程度和结果上,明显超出了法律的要求。

  疑问四: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针对夏俊峰的行为构成何罪问题,上诉人及辩护人认为夏俊峰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辽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认为,夏俊峰持刀连续刺扎二被害人的胸、腹等要害部位,并直接导致被害人申凯、张旭东死亡,张伟重伤,从凶器类型、刺击部位(心脏)、力度、次数(5刀)、深度均反映出上诉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11分钟,被害人送到医院抢救,不存在及抢救不及时的问题。本案发生的时间是在2009年5月16日的11时08分左右,而送到医院抢救的时间为当日11时19分,从被害到就诊所用时间大约11分钟左右。从法医鉴定结论证实二被害人的死因看,均系被刺破了心脏而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疑问五:夏俊峰和崔英杰案是否可类比

  辩护律师和一些网友认为,夏俊峰这个案件和北京崔杰杀死城管判死缓可以类比,但邢志人认为有很大区别,尤其是后果上不一样。崔杰杀了一人,而夏俊峰身背两条人命和一个重伤,属于多人死伤,后果特别严重,在排除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激情杀人等因素后,判死刑可以说量刑适当。

  结论:公权力没有影响判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辽宁省社科院研究员张思宁两年前就关注这个案件。“在没有看到法院二审裁定书前,我也认为,不挨打,能杀死两人?直觉认为,肯定有正当防卫。从网上看了裁定书后,才明白了案件事实。”

  张思宁说,案件当事人夏俊峰靠卖烤串为生,是社会底层小人物;另一方是执法人员,代表的公权力。当初曾有担心,会不会有公权力影响判决的问题。被害人是正在进行中的执法行为中被害,而夏俊峰涉嫌到暴力抗法,这些在裁定书中,都没有写进去,未予考虑,面对的是当事人和被害人,很好地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人社会角色和身份没有参与其中,影响判决。

  “这个案件,庭审前,没有任何人说情或者打招呼。就是一起普普通通的刑事案件。”审理法官刘娜说。

  “这个案件之所以在网络上引发如此强烈的关注,社会层面的因素远远大于法律层面。社会舆论把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对城管阶层的痛恨带进了案件评价,更多的关注身份的差别,而忽略了生命的尊重和关怀。”张思宁说。

  追问:如何保障公众在法律领域的知情权

  浏览关于夏俊峰案件的媒体报道、评论和网络留言跟帖、微博,记者发现绝大多数人,对作为弱势群体、社会底层人物代表的夏俊峰,给予了同情和关怀,这是令人尊敬的。

  但遗憾的是,多数评论者转述的基本是辩护方的观点和材料,而一审和二审法院,由于种种原因却处于失语状态。事实上,很多人质疑的一些情况,在二审裁定书中,均有所反映。

  另一方面,此案中法院等权力机关对待媒体的态度已明显不适应当前舆情发展规律。此案在成为公共事件,引起社会关注后,有不少记者申请采访当事法官和城管部门,却由于种种原因被回绝。相关部门错失了就敏感问题、公众关心的问题,最好的澄清和解释机会,也使质疑的声音不断放大。

  “法院等权力机关,应对媒体和社会公众的能力亟待提高。不能觉得只要在法律层面上站住脚就可以了,而忽略了舆论反应。”张思宁分析,“公众的知情权,当然也包括法律领域,它不会因为法院的内部规定而自动停止。就本案来说,成为公共事件后,法院对基本事实的介绍,相关敏感问题的澄清,都非常缺乏,主动沟通、引导舆论的能力有待提高,可以说公众在法律领域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责任编辑:UN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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