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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夫妻”6年后再离婚 为争91万财产上法庭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05月23日17:17

  中新网徐州5月23日电(任正辉 孙冬花 拾冠之)夫妻俩离婚后复婚,复婚后又闹离婚,双方都埋怨对方对家庭不负责任,尤其是对男方经营酒店91万元的拆迁款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女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且分割共同财产。5月23日,江苏徐州鼓楼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判决双方离婚,并认定拆迁款为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

  据承办法官介绍,这对小夫妻的感情道路颇为曲折,他们1996年相识,2002年登记结婚,2004协议解除婚姻关系,2005年5月在民政局重新办理了结婚手续,当年8月生下一宝贝女儿。复婚后一段时间双方感情尚可,近几年,因女方认为男方对家庭、对孩子不负责任,并且与异性交往不当导致双方矛盾产生,今年3月份,女方作为原告将丈夫诉至法院。

  庭审中,小夫妻各执一词,双方对家庭财产尤其是对酒店拆迁款的性质有不同的认识,男方认为房屋拆迁款91万元虽然是其经手领取的,但酒店的房子原是其外婆名下的公房,外婆去世后,其家人用来开饭店,拆迁款并非其个人所有。女方认为,拆迁款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对家庭严重不负责任、不忠于家庭;被告则认为原告亦没有做到为人妻、为人母应尽的义务。法院对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尤其是有无和好的可能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支持。

  关于91万元的拆迁款的性质问题,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争议房屋拆迁前是由男方以个人经营的形式经营的酒店,该房屋的拆迁事宜被告应当参与,因此,对于其自认的91万元拆迁款的性质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一直未能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依证据规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法院据此认定该拆迁补偿款是补偿给被告的费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进行分割。

(责任编辑:UN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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