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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被官方接管达10年 创办人申请返还遭拒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5月30日08:26
教育部的文件也没管了刘志成的事。 本报记者 曹天健摄
教育部的文件也没管了刘志成的事。 本报记者 曹天健摄

  本报记者 曹天健

  “我靠亲戚朋友帮忙自筹资金800多万元、费尽心血创办的学校,难道要被无期限接管下去吗?”5月23日,刘志成站在自己亲手创办的学校门前,一脸无奈。

  志成学校,是河北省邯郸县一所民办中学。10年前被河北省教育厅决定"接管"。没想到,这一接管,就是10年。眼下,这所民办学校已经更名为邯郸县芳园中学。学校的负责人、教师都由邯郸县教育局委派。

  邯郸志成学校的举办人刘志成,10年来一直要求教育厅返还,至今杳无音讯。

  河北省教育厅决定行政接管

  据刘志成讲,1995年,他自筹资金在邯郸县创办了民办志成学校。学校占地76亩,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建筑面积13600平方米。学校建制为小学、初中、高中全日制寄宿学校,规模为24个班,1200名在校生。

  1998年,志成学校经当时的河北省教委验收达标,颁发了办学许可证。

  学校创办时,经邯郸市计委批准,学校18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中有800万元来自自筹,200万元为银行贷款,另有800万元向学生集资。志成学校采取新生入学预收集资款,待新生毕业后退还的方式,利用集资款滚动发展。

  后来,问题就出在了向学生收取的教育集资款上。

  由于原国家教委出台规定停止民办学校以各种理由收取学生集资款,志成学校因到期不能滚动返还1996年至1997年向学生家长收取的780万元集资款,和学生家长发生纠纷。

  2000年12月26日,河北省教育厅委托邯郸市教委对志成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调查。邯郸市教委经过调查,认定志成学校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且情节严重。河北省教育厅根据邯郸市教委的调查结果,依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机关限期整顿,并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予以接管),于2001年3月20日作出接管邯郸志成学校的决定,并经邯郸市教委委托邯郸县教委(县教育局)具体实施接管行为。

  刘志成告诉记者,志成学校被接管时,自己被困在校内,并被要求交出公章,否则不能离开学校。他被迫交出公章后,县教委随后强行接管了学校财产,封存了账目,并把原教职工赶出学校。

  教育部称接管仅“在一段期限内”

  刘志成对河北省教育厅作出的接管决定不服,2001年5月24日,向国家教育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2001年10月8日,教育部作出教行复〔2001〕3号行政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在维持河北省教育厅的接管决定的同时,对接管行政行为的含义、如何实施接管行为均作出了详尽而审慎的解释。

  关于接管行为的含义,该《复议决定书》指出:“接管行为是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审批机关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对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且情节严重的教育机构实施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维护教育管理秩序,保证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的教学质量,从而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至于接管行为如何实施,《复议决定书》解释:“由于接管行为直接涉及到有关公民及法人组织的重大利益和具体权益,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在实施接管行为的过程中,应当切实保障学校及其举办者、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该《复议决定书》进一步解释:“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接管行为是教育行政部门所采取的一种主动的行政措施,不同于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惩戒性的行政处罚。具体而言,接管行为不是暂时或终止学校的办学行为,也不能导致学校法人资格的终止,而是行政机关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教育机构直接实施管理,在一段期限内,依法对学校的领导与管理机构、教育、教学管理等进行整改,以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使学校最终逐步做到能够自主管理,平稳发展。”

  《复议决定书》最后提出,“对接管后的行政行为,河北省教育厅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妥善保护学校、举办者以及教师、学生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明确相关的程序与要求,依法进行。”

  刘志成告诉记者,尽管教育部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明确表示要保障学校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但直到今天,作为举办者的他也没再能够迈进学校一步。尽管教育部明确"在一段期限内"接管,但10年过去,没有返还迹象。

  举办人要求返还学校遭拒

  2003年9月1日,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同时废止。

  这对刘志成不啻一个天大的喜讯。因为刘志成欣喜地发现,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根本没有“接管”的法律规定,"看到新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没有了'接管'这个法律规定,我第一时间想到对志成学校的'接管'应该撤销了,我以此要求教委将学校返还给我,但省市县教育局既不答复我如何处理,又不撤销'接管'行政强制措施。"

  刘志成说,看到找政府部门不行,他开始打官司,从一审到二审,法院判决均认可了教委的“接管”行为。他到最高法院申诉,2009年11月,他收到最高法院行政庭(2008)行监字第288号行政审判通知书。

  通知书上说,“河北省教育厅的接管行为具有法律依据,符合当时相关法律规定......你在邯郸志成学校的合法财产权益如果认为依法应当得到合理的补偿,可请求河北省教育厅依法作出处理。”

  2010年8月,刘志成向河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志成学校的接管,但申请提出后,至今没有任何答复。

  校长由官方委派学校已更名

  刘志成所说的志成学校已被易名为芳园中学的说法,《法制日报》记者在邯郸县教育局得到了证实。

  曾在接管志成学校后被县教育局派去担任学校负责人,现为邯郸县教育局审计科科长的张玉旗对记者说,当初县教育局接管志成学校时,学校教学质量低下,如今的芳园中学“教学秩序相当好,教学质量相当高,在邯郸县数一流,邯郸市也数得着,中考升学率忒高。”他称,学校的更名是“按照法定程序走”,现在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叫周朝群,是县教育局派去的,至于学校的教师构成,“既有公办的,也聘用民办的”。

  张玉旗还告诉记者,据他所知,邯郸县政府当时接管学校时,曾先后4次偿还了学生家长500万元集资款项。

  对于记者提出接管到何时才能结束的疑问,张玉旗表示自己并不清楚,应该由作出接管决定的部门给答案。

  记者就此问题联系河北省教育厅,有关部门未予回复。

(责任编辑:UN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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