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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因交通肇事者向死者家属赔46万而不起诉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1年06月16日09:03
  中广网北京6月16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驾车撞死人的龙某因死者家属和龙某单位"求情",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龙某向死者家属赔偿46万元而无须负撞死人的刑事责任,消息一传出,在司法界和市民中引发热议。

  其中最大的争议点就是不起诉是不是"花钱买刑"?对此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锡章解释说,本案属"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肇事者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轻微交通肇事案件。检察机关对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轻微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处理,让肇事者早日恢复正常的生活、工作,不仅能让受害人及其家属及时获得赔偿,对化解社会矛盾有重要意义。

  此案的不起诉究竟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下面我们来连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

  主持人:现在有人指出,肇事司机龙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非属于刑诉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因而检察机关应对其作出起诉处理。您对此怎么看?

  洪道德: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达成了充分的和解,被告人用自己的诚意或者用自己最大的努力满足了被害人一方的要求,比如说被告人真诚的表示自己的歉意,在经济方面尽最大的努力满足被害人的一些要求,换来了被害人对被告人的充分的谅解,现在我们看到的材料是说,被害人要求司法机关不必去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个在我看来符合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法律的规定内容。至于交通肇事罪按照我国刑法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在没有其他特殊情节的情况下我认为它是属于犯罪比较轻的一种罪名,因为交通肇事罪它主观上面是一种过失犯罪,你看133条里面也规定,犯交通肇事罪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我们现在正在讨论这个案子,也符合酌定不起诉的第一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什么?就是犯罪情节轻微,所以我不认为这个案子当地人民检察院的被告人酌定不起诉是违反法律的规定,恰恰相反我认为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

  主持人:在谈到这起案件的时候,我们不免会想到此前备受各方关注的北京长安街英菲尼迪车主肇事案。被告人陈家因酒驾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最后被判处无期徒刑,并赔偿366万余元。陈家也赔偿了被害者家属,可为什么最后还是被判处了无期?

  洪道德:还是体现了对他刑事方面的宽大处理,陈家这个案子我们可以看到,他当时造成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两死一重伤一轻伤这样的后果,而且最后给他定的后果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这样的罪名之下,这样严重的后果如果对他施以死刑也是符合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的,最后由于陈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深刻的认识,深深表示了悔意,然后尽自己的最大努力对被害人一方进行了他能够做到的,在我们看来数额也是比较巨大的赔偿,换回来了被害人一方一定程度的谅解,这样人民法院最后在根据这样的情况,根据案件其他一些事实和情节,对陈家判处了无期徒刑,我认为这个无期徒刑还是体现了积极赔偿,民事上的积极赔偿或者说一定程度上的和解所达成的效果。
(责任编辑:UN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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