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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提供职业病诊断资料或将被责令停业

来源:南方日报
2011年06月28日10:17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力图化解职业病诊断难、鉴定难。图为张海超在展示新的诊断书。新华社发

  用人单位不履行职业病预防义务,职业病诊断难、鉴定难、获赔难……从张海超“开胸验肺”到“毒苹果”,从云南水富“怪病”到深圳农民工尘肺,一桩桩沉痛的事件一次次触及我国职业病防治之痛,也使得昨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备受关注。

  打破受理“垄断”扩大职业病诊断机构范围

  一纸职业病诊断书,是职业病患者获赔的全部希望所在。然而,现实中患者却需要费尽周折才能获得这张被认可的“写着坏消息的纸片”。

  专家认为,职业病诊断机构过少对职业病患者维权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也是职业病劳动者痛感诊断难的原因之一。

  针对这一问题,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相关规定,一方面明确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均可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卫生部部长陈竺就修正案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说,这增加了劳动者自主选择诊断机构的机会。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强化举证责任倒逼用人单位履职防病

  依照现行法律,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需要提供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资料等,而其中一些材料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普通劳动者难以获得。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黄乐平指出,现行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如实提供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材料的义务,但这等于是让他们“自证其罪”,这在现实中很难做到。

  鉴于此,修正案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同时还增设了用人单位隐瞒、毁损或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此外,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黄乐平认为,“可参考劳动者自述”的规定是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亮点,如果能够实施到位的话,对于化解职业病诊断难的问题是往前迈出了一大步。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职业病诊断中涉及的劳动仲裁程序,使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综合新华社电

(责任编辑:UN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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