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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贪官受审被判14年 行贿人也获刑外加禁止令

来源:西部商报
2011年06月29日11:53
庭审现场。樊丽 摄
庭审现场。樊丽 摄


  记者 樊丽 高虎

  商报讯 44岁的原兰州西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师海营,在任职期间受贿234.5万元,另有价值人民币178.43万元的财产和美元28294.57元、港币90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昨日,兰州中院对师海营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师海营有期徒刑14年。

  西固热电原副总受贿案 追踪

  法院一审宣判 原副总被判14年

  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师海营身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国有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公司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师海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1.19万元、金条两块;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1.19万元、金条两块。同时,法院判令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师海营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234.58万元以及折合人民币178.43万元来源不明财产依法没收,上缴国库;28294.5美元以及90元港币来源不明财产继续追缴。

  禁止被告人从事工程招投标

  同时,法院认为,原武汉高远不锈钢管有限公司业务员尹四清、被告人牛占选、原河南省商丘市巨龙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业务员秦雪原、原镇江宇发电力辅机有限公司业务员、扬中市润发电力辅机有限公司业务经理陈世坤、原成都松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郑杨等人为了谋取利益,向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分别构成行贿罪。被告单位陕西仪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为了谋取利益,向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刘九胜作为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应对单位行贿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故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尹四清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处陕西仪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其余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至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不等的刑罚。同时,法院向牛占选等五名被告人宣告禁止令,禁止牛占选等五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工程招、投标及承包活动。

(责任编辑:UN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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