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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强奸女演员”冤案受害者获精神赔偿五万

来源:兰州晨报 作者:张永生
2011年07月06日11:48
裴树唐步出法院。本报记者 张永生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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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威中院向原武威市文化馆干部、"强奸女演员"冤案受害人做出41.3万元的国家赔偿决定

  精神赔偿仅5万 裴树唐要上诉

  本报武威讯(记者张永生)7月5日,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原武威市文化馆干部、“强奸女演员”冤案受害人裴树唐送达了赔偿决定书。法院决定赔偿裴树唐被违法羁押2557天的赔偿金人民币36.3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今年5月31日,曾轰动全国的武威市文化馆干部强奸女演员一案当事人裴树唐向武威中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累计索赔数额高达3729841.87元。裴树唐向赔偿义务机关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武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请的赔偿要求为:侵犯人身自由共7年,索赔数额为363937.81元;侵犯国家法定节假日共7年,依据《劳动法》“职工节假日加班工资应按日工资三倍给付” 的规定累计索赔25904.06元。而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需文告见报),并同时提出3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其它包括律师费、交通费、信函、邮寄等费用索赔数额为34万元。武威中院认为,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赔偿请求人裴树唐被判处刑罚后,经再审改判无罪,对其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做出赔偿。裴树唐于1986年8月30日被羁押至1993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共被违法羁押2557天。按照国家上年度即职工日平均工资142.33元的标准,赔偿请求人裴树唐人民币363937.81元,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综合考虑受害人、国家侵权人、造成的后果以及武威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各类客观因素及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决定赔偿裴树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裴树唐申请赔偿7年中91天法定节假日的损失25904.06元以及申诉、上访等其他花费损失34万元的请求,不属于国家刑事赔偿范围不予支持。

  对于武威中院做出的赔偿决定,裴树唐当即表示不服。裴树唐告诉记者:“该决定未就申诉、上访等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考虑,25年的精神损害只赔5万元无异于杯水车薪,况且该决定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要求未予理会。既然法院错了,为什么连一个最起码的赔礼道歉都没有?”裴树唐表示,将向省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做出赔偿决定。

  案情回放

  裴树唐“强奸女演员”冤案始末

  ●1986年8月5日下午3时许,原武威市文化馆干部裴树唐召集部分文艺骨干在自己的办公室内研究安排参加当年9月份职工业余文艺调演的有关事宜。会后,业余歌手刘慧芳(化名)在练唱时存在吐字和气息方法上的错误,裴树唐为其单独做辅导。时隔9天后,刘慧芳在其未婚夫的陪同下,突然以强奸罪对裴树唐进行控告。

  ●1986年8月30日,裴树唐被执行逮捕。当年12月17日,原武威市(今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裴树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1987年3月20日,武威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1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维持了一、二审判决。

  ●1993年8月29日刑满释放。

  ●2000年10月下旬,裴树唐突然收到刘慧芳转交的亲笔忏悔信,坦承造成“冤假错案”的真相。

  ●2009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甘肃省高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2009年12月11日,甘肃省高院指令武威中院再审。

  ●2010年7月21日上午,历时24年,充满悬念的这起“文化馆干部强奸女演员案”在武威中院再次不公开开庭审理。同年8月31日,武威中院再审裁定撤销了原武威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及原武威地区(现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裁定,发回凉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1年1月11日下午,该案重新在凉州区人民法院开庭进行审理。1月26日,凉州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将该案的无罪判决书送达裴树唐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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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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